【保險事件】最新保險法修正—保單強制執行範圍與介入權制度解析

更新 發佈閱讀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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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近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保單解約金的強制執行範圍限制,以及新引進的「介入權」制度。以下將重點整理本次修法的核心內容。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23條之1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保險法第129條之1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法第132條之1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修法分析】

一、修法背景:

(一)民國111年底,最高法院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認定為要保人財產,可供債權人強制執行。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在當時即指出此一判決的重大轉變,強調此見解將嚴重影響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人壽保險遭強制執行,附約醫療險恐不保》《法院扣押要保人的保單,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受影響嗎?》

(二)後續司法院亦認知到此問題之嚴重性,於113年6月17日公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原則」,明定特定保單不得因強制執行而終止。《人壽保險之強制執行(更新):附約醫療險還能終止嗎?司法院最新修正帶來哪些改變?》

(三)本次立法院的修法,進一步明文規範特定保單解約金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並引入國外的「介入權」制度,避免被保險人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保單解約金強制執行限制

(一)新法規定,當要保人為債務人時,其持有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只要未超過「最近一年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6個月的最高金額」,即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1. 以114年度為例,若各縣市公告最低生活費最高金額為臺北市每月20,379元,則該限制金額計算為:20,379元/月 × 1.2 × 6個月 = 146,729元
  2. 不論債務人居住於何處,只要保單解約金不超過146,729元,法院即不得進行扣押或強制執行。

(二)此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告特定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同樣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三)新法同時明確規定,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也一律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保戶基本的生命與健康保障。

三、「介入權」制度的引入

(一)為避免因債務問題導致保險契約終止,新法仿效國外立法,導入「介入權」制度。若要保人因破產、清算或更生程序,導致保單解約金遭到扣押,以下特定人士可支付相應的解約金額,並在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成為新要保人:

  1.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含被保險人本人)
  2. 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此制度旨在維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經濟保障,避免因債務人之財務狀況惡化,導致保險契約終止,損害被保險人的權益。


【結語】

本次保險法修正,明確限制保單解約金可被強制執行的範圍,並引進介入權制度,大幅提升對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保護。面對保險相關法律議題,建議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專業團隊,致力於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我們聯繫,讓您的權益獲得最完整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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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3.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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