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自1984年11月16日即以「貝爾先生Mr.BEAR」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咖啡、速食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取得我國商標權註冊在案,甲持續使用並維持商標權至今。甲所製造並販賣之瓶身上標示「貝爾先生 Mr.BEAR」之罐裝咖啡,在國内各超商、超市、自動販賣機等通路均可買到,為國內罐裝咖啡銷售額最高之商品,年營收超過五十億元,並出口至全球30多個國家,廣獲各大報章雜誌報導。若乙於2023年10月5日以「貝爾小姐 Ms. BEAR」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安全帽、防護頭盔、護目鏡」等商品,向經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以下簡稱為系爭商標註冊)。請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檢討乙之系爭商標註冊是否應予核准?(50%)
甲公司為「台北101」(以下稱為系爭商標)之註冊商標權人,註冊日為2002年8月1日,並維持商標權至今。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各式建築物之營建、代建、園景、造景、室内装潢工程、廣告工程施工、土木建築工程之營建、修繕」等服務。
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於2023年起,為行銷其名為「樂活居」的建案,於網頁廣告文宣上多次以醒目字體使用「台北101樂活居」字樣,且該字樣位置居於網頁中心或為標題,而乙公司自身的公司名稱(OO建設)則以較小字體標示在網頁下方處。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之上述行為已侵害系爭商標權,爰依商標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台北101大樓」為目前臺灣第一高樓,亦為臺北市的地標之一。乙公司之「樂活居」建案,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與「台北101大樓」建築物距離,依 google 地圖顯示距離 1.1公里,車程3至4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