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要在繼承開始六個月內辦繼承登記,否則有罰鍰,最高可以罰二十倍。而繼承登記罰緩,是從繼承開始六個月後起算,算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實務上登記罰緩是依逾期天數來算,超過一個月就算一倍,超過二十個月就是二十倍罰鍰。而逾期天數=被繼承人死亡至申請登記送件日期天數 - 法定可扣除天數 - 不可歸責繼承人之扣除天數。
依照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要在繼承開始六個月內辦繼承登記,否則有罰鍰,最高可以罰二十倍。而繼承登記罰緩,是從繼承開始六個月後起算,算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實務上登記罰緩是依逾期天數來算,超過一個月就算一倍,超過二十個月就是二十倍罰鍰。而逾期天數=被繼承人死亡至申請登記送件日期天數 - 法定可扣除天數 - 不可歸責繼承人之扣除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