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乙級|個資法解析】第五章罰則|別以為違法只是罰錢,這些行為最高恐坐牢五年!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在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時,常有人以為「最多不過就是被罰款而已」。但你知道嗎?個資法第五章的罰則規定,有些情節不只會被重罰,還可能會被判刑坐牢!本篇我們將條文一條條解析,幫助你清楚掌握法律底線與實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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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圖利他人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使用個資】

條文說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摘要

只要你為了自己或他人獲利、或是有意圖傷害別人,而違反個資法中關於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的規定,而且導致他人實際受到損害,就可能被判刑最高五年,並可能處以1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舉例

小張在離職後偷偷將原公司客戶名單賣給某行銷公司,被害客戶收到大量廣告電話並感到困擾與損失。小張因此被依第41條起訴,面臨刑事責任。

第42條【非法變更或破壞個資檔案造成損害】

條文說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摘要

如果你蓄意破壞、竄改、刪除或用非法方式處理別人的個資檔案,導致這些資料不再正確、而讓他人受到損害,也會構成犯罪,同樣最高可判刑五年,並可罰款。

條文舉例

某公司IT人員為了掩蓋疏失,偷偷刪除了某客戶對帳資料,導致客戶損失退款金額,公司被客戶告上法院。該員工被依此條追究刑責。

第43條【跨國犯罪也會被追究】

條文說明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條文摘要

即使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違反第41或42條,對其他中華民國國民造成損害,都會被台灣法律追訴。

條文舉例

台灣籍人士A在泰國非法販售台灣人個資給詐騙集團,雖在境外行為,但仍受我國法律制裁。

第44條【公務員違法加重處罰】

條文說明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條文摘要

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違法處理個資,則刑期將加重一半,處罰更重。

條文舉例

戶政事務所員工趁機將戶籍資料外洩給貸款業者,違法情節重大,最終依此條加重判刑。

第45條【有些罪名不需要被害人告訴】

條文說明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條文摘要

多數個資犯罪需要被害人提告才可起訴,但如果是第41條的重罪,或非法處理公部門個資,檢察官可主動起訴。

條文舉例

民眾未提告,檢察官發現某公司非法出售公部門資料,仍可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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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有些罪名不需要被害人告訴】

條文說明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條文摘要

多數個資犯罪需要被害人提告才可起訴,但如果是第41條的重罪,或非法處理公部門個資,檢察官可主動起訴。

條文舉例

民眾未提告,檢察官發現某公司非法出售公部門資料,仍可依法起訴。

第46條【其他法律處罰較重者從其規定】

條文說明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摘要

若其他法律對相同行為有更嚴重的處罰,就優先適用那個法律。

條文舉例

某行為同時違反個資法與刑法詐欺罪,而詐欺罪刑責較重,則適用詐欺罪判刑。

第47條【未依法保護個資,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條文說明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條文摘要

如果企業違反特定關於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的規定,主管機關可開罰5萬至50萬元,並命令限期改善,否則會持續開罰。

條文舉例

某網路電商平台未經用戶同意即將客戶資料提供給國外廣告公司使用,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第21條之限制國際傳輸命令,依法對該企業開罰新台幣30萬元並限期改善。

第48條【未遵守安全規定者,最高罰至一千五百萬元】

條文說明

1.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2.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3.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條文摘要

如果企業未落實個資告知義務、安全維護措施或在終止業務後未妥善處理個資,可依情節處以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罰鍰。

條文舉例

某健身中心結束營業後未銷毀會員資料,導致大量會員資訊外洩,被主管機關認定未訂定業務終止後資料處理計畫,處以罰鍰500萬元。

第49條【未提供查詢個資紀錄,處罰二萬至二十萬元】

條文說明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如果企業沒有合理理由就拒絕提供當事人查詢個資的紀錄,將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條文舉例

王小姐向她曾任職的公司要求查閱她的離職後個資使用紀錄,但公司拒絕提供,主管機關認為公司違反查詢權保障,開罰新台幣10萬元。

第50條【代表人未盡責,連帶處罰】

條文說明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條文摘要

如果公司因違反個資法被罰款,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理人除非能證明有盡責,否則也會被處以相同罰鍰。

條文舉例

某公司因未設定安全維護措施被罰200萬元,若該公司負責人無法證明已盡管理責任,也將個人被罰同額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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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例外情形與域外適用】

條文說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2.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條文摘要

如果你只是為了家庭或個人使用而收集個資,例如拍全家福或記錄朋友聚會,這些行為就不受本法規範。但如果是在公開場合錄影,但沒有把影像結合到其他個人資料上,也屬於不適用範圍。另一方面,只要是針對台灣人民的個資處理,即使發生在國外,也一樣適用個資法!

條文舉例

小美在家整理通訊錄準備寄聖誕卡給親友,這屬於家庭用途,不適用個資法。而某YouTuber在公開音樂會拍攝現場影片並上傳,影片中未結合個別觀眾個資,屬於不適用範圍。但若某國外公司透過網站收集台灣使用者個資進行廣告行銷,仍受台灣個資法約束。

第52條【委託執行與保密義務】

條文說明

1.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2.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條文摘要

政府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公益團體幫忙執行個資保護相關工作,例如協助受理查詢或申訴,但這些被委託單位都要負保密責任。公益團體不能代表當事人提告求償,只能協助申訴、不能代為訴訟。

條文舉例

勞動部委託某非營利組織協助處理個資申訴案件,該組織在辦理案件時得知投訴人敏感資料,必須保密。即使投訴人同意,也不能由該組織以自身名義提告公司索賠。

第53條【法務部需提供標準參考分類】

條文說明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條文摘要

政府會訂出標準分類,讓大家在蒐集個資時知道怎麼分類,例如是「醫療用途」、「就業目的」,或是「健康資料」、「財務資料」,方便政府與企業遵循。

條文舉例

人事部門在建立員工資料表時,參考法務部訂的類別,把資料標示為「就業管理用」與「財務資訊」,以便依法管理與運用。

第54條【修法前取得的個資也要告知】

條文說明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2.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3.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條文摘要

即使是很早以前(民國99年前)收集的個資,只要不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資料,在你要使用前就得告知他,否則視為違法。

條文舉例

某補習班在2010年從其他機構購得學生名單,到了2016年準備用這份名單寄發招生簡訊,就必須先向名單上的人告知使用目的與權益,否則違法。

第55條【施行細則由法務部訂定】

條文說明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條文摘要

法律的大原則寫在法條中,但實務怎麼操作(例如表格格式、流程規範)則由法務部訂出細則來補充。

條文舉例

若想知道「告知義務」中,通知書的內容要有哪些項目,可參考法務部訂定的個資法施行細則。

第56條【施行日期的說明】

條文說明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摘要

法律什麼時候生效,要由行政院決定。有些重要條文在特定修法後就立即生效,例如第48條(罰鍰條文)在112年公布當天就生效。

條文舉例

民國112年5月16日,《個資法》第48條關於罰鍰金額提高的內容公布並立即施行,企業當天起就得依新規定負擔更高罰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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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否曾在工作中遇過個資被誤用或遭外洩的情況?當時是怎麼處理的?
  2. 你覺得第51條中的「家庭活動不受本法限制」有哪些實務上的應用場景?
  3. 面對日新月異的資安風險,你覺得個資法還有哪些條文需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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