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網絡時代,幾乎每一個人因為言論而被人非難或者遭到懲罰時,都會主張這是他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四個字往往被理解成「我在網絡上說甚麼都是對的」,任何人對自己的言論有任何反應,不論是直接反駁他的言論,不論是因為誹謗或公佈私隱等被控告,不論是帶風向傷害他人,還是外國人發表不利該國的言論而被取消簽證,都一概拿出言論自由當盾牌。
但從法律層面看明顯不是你說甚麼都可以的,幾乎所有現代國家的法律都有誹謗罪,那意味著你沒有自由去發表誹謗言論;當然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花樣,例如西方國家與網絡平臺,通常都會禁止「仇恨言論」,先不論甚麼是仇恨言論,有王室的國家如英國日本則明令不能侮辱王室,至少這又肯定連憲法上明確保障言論自由的西方,法律上一樣有禁止某些言論。
況且,詐騙是否一種言論自由?把別人私隱公開是否一種言論自由?恐嚇別人是否言論自由?你突然衝入電影院大叫火災了快逃製造混亂,是否言論自由?狼來了的牧童大叫狼來了是否言論自由?很明顯這些都犯刑法。所以與網上不少人所認為的不一樣,「可以說任何東西而不受制裁」打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你說很多東西都會被制裁。即使每一個被這樣入罪的人,都一定要扯一次言論自由,試圖博法官發傻被迷惑。有時也真的有效,因為有時連法官都不太搞得清楚甚麼是言論自由,哪些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國家皆有犯罪的言論,那要怎樣才算犯罪?
那自然很早就有人想到這個問題,倒不是甚麼想要限制自由的人,相反,他是一個主張要給人類更多自由的人,那個人叫史都華,是個英國的政客。他就在「On Liberty」中談論這個問題,他之所以寫這本書,實際上就是為了推銷自由主義的好處。
你可能會問,自由有甚麼不好?人類愛自由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其實並不這樣認為,特別是見識過法國大革命的血腥暴力之後,其實很多人對自由都抱保留的態度。Edmund Burke 就認為沒有限制的自由只會摧毀一切,人為所欲為的做事情,豈不是可以隨意的搶奪別人的東西,奪去別人的生命,在網絡一樣任意攻擊與傷害別人,那人間只會變成地獄。這是主張自由的人要面對的第一個質疑,而史都華寫那書就是為了回應這質疑。
但自由有壞處,是否就要拿走人類所有自由?那又不妥,明顯地人類也不喜歡完全沒有自由,但自由又可以有非常大的破壞力,似乎答案應該在兩者之間,當時沒有人很清楚的研究過。而為了推銷自由,所以史都華主動提出了一個原則解決這問題。
那個原則就是「傷害原則」。
所以上面說的一切自由所導致的問題,例如搶奪別人財物,中傷別人名譽,奪去別人生命,冒犯別人令對方不快,或者散佈火災謠言製造混亂,這些的共同點都是「有人受到傷害」。這意味著,我們文明社會,是必須建立在阻止大家做傷害別人的行為,才能夠維持的,那麼這方面的自由的確是有害的,但其他不傷害別人的,就是個人的自由。故此,可以規制任何傷害人的言論,傷害人的行為,而不應該規制不傷害人的言論與行為。
這一個說法是驚動了當時的萬教,畢竟他為「自由」與「秩序」的對立打開一條中間道路,他作出了一個背書,使人們可以在不傷害夠人的前題下,盡可能擁有自由,而不破壞社會與秩序。在當年的年輕人當中就非常受歡迎。
所以你不能誹謗,因為它會傷害人;所以你不能詐騙,因為它會傷害人;所以你不能恐嚇,因為它會傷害人;所以你不能在電影院裡大叫火災,因為這會製造混亂傷害人;所以沒狼不能大叫狼來了,因為他會傷害到作為公共資源的獵人們;違反「傷害原則」就不是你的自由。理論上,在網絡上人身攻擊其實也是違反傷害原則的,因此也不能用言論自由去辯解,不過大部份國家的法律很少會抓到這地步。只是如果你同意傷害原則,那侮辱人不能算是言論自由。
面相比起傷害個人的事情,傷害公眾的事情就更嚴重。標題所說的牧童大叫狼來了,虛耗了保衛村子的獵人,導致村子受襲擊的風險增加,甚至被聲東擊西,這實際上是有害村子的安全,所以用言論去虛耗或削弱防衛力量這件事,這種危害所有人,自然違反了傷害原則。在電影院裡沒有火災卻大叫火災,導致大家爭相逃命,可能會導致有人死傷,這也是一種嚴重的違反。所以有關公眾安全的事情,就絕對是「傷害原則」要針對的區域。
發表引入其他國家發動戰爭征服自己的言論,這也是明顯威脅公眾安全,違反傷害原則的。這是否犯法,或者是否導致任何後果,端看權力與體制,不一定會受罰,但如果受罰,違反傷害原則的東西就不能以言論自由抗辯。
所以再有人亂用言論自由四字去背書自己各種言論時,請不要忘了「傷害原則」。
然則,史都華的說法並非無懈可擊的。甚至說史都華這個原則,是非常粗糙的,因為他沒有顧及很多問題,例如說,怎樣才算「傷害」?萬一我玻璃心,像中國文字獄一樣,看到別人唱周杰倫的「雙節棍」都覺得別人諷刺我而情感受傷了,那麼他的行為算是違反了傷害原則嗎?甚麼才算冒犯?這個問題他就沒好好解答了,去到今天的結果,就是出現了「I feel offended」就可以倒轉把所有無傷大雅的言論都說是冒犯,變成了玻璃心可以任意指控別人傷害自己的情況,也製造了很多爭議。
既然如此,那就變成了統治者可以任意定義甚麼才是「有傷害的言論」,這可以定義非常廣而且非常的嚴刻,比方說對著領袖的畫像不敬禮,就是冒犯又有何不可呢?仇恨言論就屬於這類,甚麼才是仇恨言論?這又不是一切仇恨,一堆人互相仇恨沒問題,就是某些族群某些意識形態才有問題,這就是因為當初傷害的定義非常的不明確,留下了任意解釋的空間。
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多元文化,以及使人人都變成傳媒的網絡,這些當時可能是小問題的,今天都變成了頻繁的大問題。但注意的是,史都華從來都並不只針對政府,他很早就注意到,最可怕的暴政並不是少數統治者的控制,而是鄉民們靠人多形成的主流觀點,失控的情緒與炎上,以及集體獵巫,如果他生於網絡時代,他大概會認為網絡上大部份人以辱罵,霸凌與貶低時所謂的「行使言論自由」,更像是集體暴政打壓言論自由。
其實行使言論自由這件事,是人表達自己對事情的意見,平心靜氣的討論對事情的觀點與看法在大多數地方都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他認為人類不應該一廂情願覺得甚麼是事實,甚麼是真理,對於真理與正確這件事,人類不應該說「甚麼是對的」,言論應該是「為何是對的」,把自己認為這件事為何對為何錯的依據過程說出來才有意義。如果是今天的網絡世界,他這種主張通常就是被人罵太長不看,畢竟很多人喜歡看武斷結論多過看推理過程。
畢竟言論自由是指人可以擁有自身的觀點自由。但是個人意見就只是人自身的觀點,信誓旦旦的扭曲現實,比方說把別人沒說的話說別人說過,沒做的事說別人做過,那就是說謊,跟「意見不同」是有差別的。當然能清醒分出其差異的人,出奇的少,不少人習慣將主觀願望個人感受與事實混為一談,先射箭後畫靶。
只是「傷害原則」雖然粗糙,但一定比連傷害原則都沒有,覺得言論自由就是為所欲為甚麼都可以說好很多,也精確很多,至少拿出傷害原則,大部份擺明是傷害別人行為的所謂言論自由的辯論都已經不成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