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的器材安全誰來顧?許多人以為發生意外頂多是民事賠償,但如果健身房疏於保養,負責人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新北一家健身房發生「坐姿划船機」鋼索斷裂,導致會員後仰重摔、頸椎受傷的意外。
法院怎麼判?負責人真的可以置身事外嗎?律師帶你來看這則最新判決。
案件事實
蔡先生到一間位於土城的健身房訓練,使用Cable機做「坐姿划船」訓練時,把負重調整為100公斤。沒想到練到一半,鋼索突然斷裂,蔡先生在反作用力下整個人向後翻滾跌落,造成外傷頸椎椎板突出併脊髓病變及腦震盪等傷害。
蔡先生對健身房負責人周老闆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
老闆不在現場,也要負責嗎?
周老闆在法庭上喊冤,說健身房有店長管理,器材維護是店長的責任,而且案發時是中午,那是人最少的時候,他並不在現場,不應該由他承擔過失責任。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一般法律的規定都是在處罰特定的行為,也就是「作為犯」;如果要對「不作為犯」處罰,就必須要有堅強的法律理由。
保證人地位就是針對「不作為犯」所設的規定,對具有「保證人地位」的義務人,「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時候給予處罰。除法律明文規定的狀況外,還有依照契約或法律之精神產生的義務,比如:自願承擔義務、最近親屬、危險共同體、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及對危險源監督義務者,都具有保證人地位。
常見的例子包括:救生員對於泳客、登山嚮導對於登山隊員有保證人地位。
健身房老闆要「保證」到什麼程度?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
所稱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始令負故意犯或過失犯罪責。
行為人若履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結果即幾乎確定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可認與構成要件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證人【健身器材廠商】證稱:
我有銷售器材給被告,前往本案健身房時會協助檢查本案器材,主要是看外觀,還有一些關鍵會動的地方,如上面的滑輪、纜繩,若無異狀就上油;之前有遇過鋼索斷裂的情形,斷裂的部位不一定,但大部分會有徵兆,一般會先斷一部分,斷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不當或是材質問題、使用久了;鋼索需否更換跟使用頻率有關係;鋼索使用的方式、材質、使用的頻率都會影響到鋼索斷裂;我覺得應該是本案器材產品品質有一點問題,會斷那裡的機會微乎其微;我會特別去看本案器材,是因被告有說本案器材是前房東留下,他有一點擔心,因好像之前就有一些會員反應使用的情況,所以被告才跟我們公司買了一台幾乎一模一樣功能的器材。
- 證人【店長】證稱:
我的工作是負責排班、與老闆溝通行政管裡,平時巡視管理運動器材,但只是外觀確認,不會打開去看結構零件有無問題,本案健身房沒有聘請專人定期保養維修,只有店長與員工做外觀確認;本案發生時我在場,我覺得告訴人使用器材並無特別異樣
- 證人【櫃檯兼健身教練】證稱:
健身房沒有聘請專人定期保養維修,只有內部員工巡視器材,我負責上油、試著操作機械有無問題,不會拆開看內部結構
法官判斷
- 健身房與會員簽約,合約中有承諾提供合格安全的器材。
- 周老闆是健身房負責人與管理者,同時就是場所管理者與危險源監督者,所以具有保證人地位
- 這間健身房規模不大,沒有細分工務部門,周先生不能把責任全推給店長。
- 周老闆明知這台器材來源不明(前房東留下的、大陸貨、無出廠證明、無法確認是否SGS驗證合格之器材),也沒有請專業廠商定期拆解保養,卻還是開放給會員使用,這就是違反了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
- 周老闆明明知道器材有安全上的疑慮,不僅沒有找專業人員詳細檢查器材是否合格可供正常使用,卻還是把器材放在健身房內讓會員使用,還只讓沒有僅保養器材知識的教練做外觀檢查、上油,最後造成蔡先生使用器材時,因鋼索突然斷裂,後仰翻滾跌下器材受傷。這個結果是周老闆可以預先想到的,是被告沒有盡到提供安全的器材才發生這樣的結果,因此周先生要擔負過失犯罪責。
是會員操作不當造成斷裂的嗎?
周老闆的辯護律師主張,是會員蔡先生使用「不當重量」(100公斤),加上可能有「圓肩、駝背」等姿勢問題,才會導致鋼索斷裂。
法官認為
- 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角度看不出蔡先生有明顯駝背。
- 既然器材配有100公斤的鐵片,且沒有張貼「禁止使用最大重量」的警語,會員選擇100公斤就是正常使用。
- 況且,鋼索是非常堅硬的金屬,是由多股細鋼索交纏而成,難以想像光靠一個人的力量,或者姿勢稍微不標準,就能把正常的鋼索「拉斷」。會斷裂,顯然是器材本身品質或保養出了大問題。
會員受傷是因為舊傷嗎?
周老闆一方還主張,蔡先生以前腰椎開過刀,這次受傷可能是舊疾復發,不完全是摔倒造成的。
法院認為
- 調閱蔡先生的病歷,可知他之前的舊傷是在「腰椎」,但這次發生事故後的傷勢是在「頸椎(脖子)」和「頭部(腦震盪)」。
- 醫院回函表示,這次的頸椎傷勢是新發生的,與之前的腰傷無關。
- 加上蔡先生摔倒當下發出巨大聲響,隨即感到頸部劇痛僵硬,因果關係非常明確。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周老闆未盡到提供安全器材的義務,且犯後否認犯行、試圖推卸責任給會員及員工,至今未達成和解。
刑事判決:
周老闆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即需繳納12萬元)。
本案尚未有民事判決。
筆者意見
- 來源不明的器材是大忌: 判決中特別提到器材是「前房東留下」、「大陸引進」、「年份不詳」。經營者若為了省成本,使用這種沒有原廠保固、沒有安全認證的「孤兒器材」,一旦發生事故,法律上幾乎是百口莫辯。
- 保養不能只做表面:有些健身房的保養只是噴油、測試是否能正常運作。但法院明確指出,對於這種有風險的器材,如果沒有請專業人員定期檢修內部結構(如鋼索磨損狀況),只做外觀檢查是不夠的。
- 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對於去健身房運動的朋友,如果看到器材老舊、鋼索外皮剝落,或操作起來有異音,千萬不要勉強使用,畢竟身體是自己的,受了傷恐怕是一輩子的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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