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職安法》修法正式把『心理安全』寫進法律,過去被包裝成高壓管理或個性問題的職場行為,現在都有清楚的法律責任與個人代價。圖片來源:Ideogram 生成
我相信台灣的許多企業文化都默認一件事:只要這個人夠會賺錢、夠會帶業績,他脾氣差一點、講話難聽一點,好像也可以被原諒。
於是我們替這種行為取了很多「好聽的名字」
個性強勢、要求高、結果導向、老派管理。
但這套說法,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之後,正式過期。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通過,「心理安全」不再只是企業文化口號,而是寫進法條、會出事的那種。
這篇文章,我想用比較白話、但不失專業的方式,帶你看懂:
這次修法,實際上「改了哪些你我每天都會踩到的地雷」。
一、不是連續才算霸凌,「一次就夠重」也會出事
過去很多人對「職場霸凌」的理解是:
要長期、反覆、持續,才算吧?
新法仍然保留「持續性」作為一般判斷標準,但多了一個關鍵例外:重大事件
意思就是
只要那一次夠嚴重,就算是第一次,也可能直接構成違法。
例如:
- 公開羞辱、貶低人格
- 明顯的權力展示式威脅
- 藉職權進行不合理的精神壓迫
這些,都可能直接觸法。
不過,法律也留了一條很重要的安全線:
合理範圍內的管理與糾正仍然受保護。
重點不在「你有沒有罵人」,
而在於 你有沒有「超出業務必要與合理範圍」,說白話一點就是
二、如果霸凌的人是老闆,員工不用再自己吞
這次修法,我個人覺得最關鍵的一刀,是補上權力不對等的漏洞。
以前如果被指控的是董事長、CEO、負責人,
內部申訴常常變成一個荒謬場景:
「請你向老闆的下屬,申訴老闆。」
結果可想而知。
新制引入「外部救濟機制」:
只要被申訴的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跳過公司內部流程。
而且不是只有公司被罰,
負責人本人最高可被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三、不能再「用錢解決一切」的年代到了
很多老闆其實心裡都很清楚:
出事就罰錢,當成本算。
但 2025 修法,直接打破這個心態。
修法後,若因安全管理疏失導致重大事故,
最高刑期提高到 5 年。
這個數字很關鍵,因為它牽涉到《刑法》第 41 條:
超過 6 個月的刑期,不一定能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
真的存在「關進去」的可能。
也是警告雇主未來不再只是能花錢了事

四、公司大小不同,責任不會不見
這次修法採取「分級要求,但不給藉口」的設計。
人資及主管們請注意!
只要你**「知悉」問題存在**(不論是 email、口頭反映,甚至網路風聲),
公司就有義務處理。
- 10 人以上:要有明確、公開的申訴管道
- 30 人以上:要有完整防治措施、SOP、懲處規範
- 100 人以上:
- 必須引入外部調查人員
- 調查小組至少一半為外部專家
- 並符合性別比例(任一性別至少 1/3)
換句話說:
小公司不能再裝沒聽到,大公司不能再自己關門辦案。
五、職場黑箱,正式被打開
修法後,企業必須進行「雙階段通報」:
- 收到申訴
- 調查結果出爐
都要登錄在政府系統。
主管機關可以即時掌握「高風險職場」,
並公開違規公司、負責人姓名與罰鍰金額。
這代表什麼?
你的雇主品牌,正式和法遵紀錄綁在一起。
「職場霸凌」會變成搜尋得到的標籤,而不是內部傳聞。
這不是管太多,是職場專業化的必然結果
這次《職安法》修法,背後有一個很清楚的邏輯:
預防勝於事後補救(預防法學)。
不是等事情炸掉才處理,
而是逼企業先建立「不讓事情爆炸的系統」。
過去那些被包裝成「高壓文化」、「老派管理」的行為,
現在都有了明確的法律成本。
最後留你一個問題,也可能是很多主管接下來必須面對的現實:
你的團隊文化,是建立在尊重與制度上,還是只差一次「過頭的權力」,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