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別急著走!漏看這 3 點,恐損失失業補助與特休代金 圖片來源:Dreamina AI生成
提離職是職場生涯中的大事,許多勞工朋友在最後一刻常常心生疑慮:「我口頭都跟主管說了,法律也說口頭告知就算數,為什麼還要填寫那張冷冰冰的離職單?」、「如果上面的離職原因被公司動手腳,我能不能拒簽?」
直接給你解答:雖然法律賦予你離職的自由,但「白紙黑字」的離職單,其實是在保護你自己。
今天這篇文章將帶你破解離職單的迷思,並深入解析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育嬰留停特休」等容易踩雷的細節,確保你能好聚好散,權益不縮水。離職單一定要寫嗎?法律怎麼說?
首先,讓我們釐清一個法律觀念。根據《民法》第 488 條與勞動主管機關的解釋,勞工終止契約屬於「單方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只要你明確告知雇主(口頭、Line、Email 均可)你想離職,且意思傳達到了,離職就生效,並不需要雇主「核准」或「簽名同意」。
但是,為什麼我們還是強烈建議你填寫離職單?
因為根據法院判決與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雇主有權制定離職手續以利交接。如果你「完全不填單、不交接」直接走人,雖然離職可能成立,但你將面臨以下 3 種潛在的嚴重後果:
後果 1:離職日(Last Day)產生爭議,勞健保被多扣或少算
口說無憑。如果你說做到 31 號,公司卻認定你 30 號就離職並將你退保,這中間一天的勞保年資就斷了;反之,若公司認定你還沒離職,可能會繼續扣你的勞健保自付額。填寫離職單,就是為了**「鎖定」最後工作日**,確保薪資算到這一天,勞健保也保到這一天。
後果 2:被公司以「曠職」論處,留下不良紀錄
如果你拒絕填單也不去交接,直接消失。公司可以主張你「無故曠職」。若連續曠職 3 日,公司可依《勞基法》第 12 條將你「解僱」(開除),這會在你的人資紀錄上留下極差的一筆,且無法領取資遣費。
後果 3:交接不清衍生民事賠償
離職單通常包含「交接清單」。如果你沒有完成這個程序,導致公司發生具體損失(例如:重要客戶資料遺失、設備未歸還),公司有權依《民法》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簽了離職單與交接單,等於拿到一張「免責金牌」,證明你已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兩不相欠。
關鍵痛點解答:填寫時要注意什麼?
填寫離職單或核對離職證明時,魔鬼藏在細節裡。以下是大家最常害怕的三大情境,我們一一說明:
1.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當月薪資要如何填寫?
這通常發生在被資遣、申請失業給付的狀況。
- 勞工怕什麼: 公司亂填低報,導致我失業給付領比較少。
- 正確做法: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平均工資」,通常是依照離職前 6 個月的平均薪資(包含本薪、加班費、伙食津貼等經常性給予)。
- 注意: 就業服務站核發失業給付金額時,主要是依據你的**「勞保投保薪資」**等級(前 6 個月平均),而不是單看這張紙上的數字。但這張紙上的數字若與投保薪資落差太大,可能會引發勞保局查核公司是否高薪低報。請務必確認上面的金額接近你實際領到的稅前薪資總額。
2. 育嬰留停後離職,當年的特休假怎麼算?
很多新手媽媽在育嬰留停結束後選擇離職,卻發現特休假「被歸零」了?
- 勞工怕什麼: 留停半年回來直接離職,特休假是不是就沒了?
- 法律規定: 育嬰留停期間雖然不計入年資,但**「留停前」已累積的年資與特休權利是受保障的**。
- 如果你在留停前還有沒休完的假,復職(或離職)當下依然存在。
- 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只要契約終止(離職),沒休完的特休假一律要折算成工資發給勞工。
- 重點檢查: 離職單上或最後一筆薪資單,是否有列出「特休未休代金」?如果沒有,請立刻向 HR 反應。
3. HR 亂寫離職原因,我能不能拒簽?
這是最常見的爭議。你是被資遣(非自願),公司卻要你簽「生涯規劃」(自願離職)。
- 勞工怕什麼: 簽了就拿不到失業補助,不簽又怕拿不到離職證明。
- 專家建議: 千萬不要簽署與事實不符的離職單!
- 一旦你簽下勾選「自願離職」的單據,事後要翻盤去申請失業給付會非常困難(除非你能舉證是被脅迫)。
- 正確做法: 堅持要求公司勾選正確的條款(如:勞基法第 11 條第 X 款)。如果僵持不下,你可以選擇拒簽,並直接以 Email 或存證信函發出聲明:「本人係因公司業務緊縮被資遣,非自願離職,特此聲明。」以此作為日後調解的證據。
結論:離職單是你的權益保護傘,而非賣身契
回到標題:「離職單一定要寫嗎?」 答案是:為了保護你自己,請務必填寫,但要「聰明地填寫」。
它不僅是公司行政管理的工具,更是你結算薪資、確保勞保權益、以及證明雙方契約終止時點的重要憑證。面對離職單,不需要害怕,只要睜大眼睛確認「離職日期」、「離職原因」與「特休結算」這三點無誤,就能瀟灑轉身,開啟職涯新篇章。
小提醒: 如果公司堅持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者在離職單上玩文字遊戲,請務必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並尋求各地勞工局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