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我在 facebook 寫的。我說我認為現代社會基本上曲解了少年法當初的精神,少年法初興的時代是戰後,一個貧窮,百廢待興,少年處境艱困的社會。不少在戰爭中失去父母,戰爭導致大量的孤兒或者貧窮兒童,社會忙著重建,福利制度又未建立,連教育也未建立,所以他們那時候為了生存要搶劫,偷竊,也就是為了生存而犯罪。
特別是戰後很多人的父親即使不戰死,也可能是戰俘,正在戰俘營勞改。當年青少年犯罪很多但出發點是為了生存,少年是大人戰爭的受害人。也就是說這些人本性並不壞,只是環境太惡劣,而且對於國家而言,這些人應該是日後戰後復興的勞動力,如果把他們當罪犯處理只會讓他們日後真的變成了罪犯,對國家才有害。所以少年法是在五六十年代興起的,那其實是有很實際的考量,而不是單純講人權或理想性。
聯合國憲章對兒童的特別保障,是建立在要重塑戰後的世界免得再陷於世界大戰。人類在戰後做了很多努力,就是為免在二十年間再因為有人沒飯吃的問題,而爆發第三次世界大戰。少年法當初的目的,就是以寬容去保障社會未來的勞動力。所以推廣少年法,本質上是由國家代行父母責任,去保護這些少年罪犯。免得重刑傷害戰後新生一代,讓他的成為勞動力。用法律去限制法官重刑。因為如果沒有少年法,按成人的標準,這些人就很早要跟成人一起關,最終反而變成了黑幫與犯罪者的新血。
是的少事法主要管的不是少年,而是管法官與媒體等大人,迫他們從輕發落。
這可以看出,少年法是戰亂時代的遺物,而且針對的是情有可原的貧窮甚至生存受威脅的少年。也就是本性良善為環境所迫的少年,即使如此,七十年代日本已有少年凶惡犯罪的漏洞。至於本性就壞的人,少年法自然的會保護了他們,而他們也不會改過或成為有用的勞動力,這種現象一直都有,只是在當時社會還貧窮,因為貧窮而誤入歧途的人比較多,所以這是可容忍的代價。
所以少年法才會包括例如抹消刑事紀錄,或者保護犯人的私隱等,都是為了讓那孩子「未來完全不犯少年的犯行影響,真的重新投入社會成為有貢獻成員」。
只是去到幾十年後,早已不是艱困的時代,現代少年養尊處優,沒甚麼人因為貧窮與生計所迫而犯罪,就算有,法官與媒體也有權輕判,總統也可以特赦。也就是說,少年法那種保障勞動力的出發點已經不再存在。
從歷史看,少年法的本質是「體諒環境惡劣下被迫犯罪」,故意的犯罪,有惡意的犯罪,刻意的行為,事實上都跟少年法的立法本意相違,他一開始就不是用來給那些明明家裡富有,但還是為了刺激犯罪的有錢少爺們脫罪用的。
當然冷戰後,社會走向過度呵護,保護少年的定義過度擴張,少年法就走向被濫用。那些有吃有住的傢伙,根本沒需要保護。這些人之所以犯罪,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環境動機,甚至很可能是因為成長的環境幾乎不受罰,使他們特別任性與自我中心,無法接受與理解社會的規限。那些人需要的並不是體諒,因為他們沒甚麼需要被體諒的,而是阻嚇。
也就是說用少年法保護少年不受法律嚴苛危害的必要性已很少。換句話說,當年用少年法去約束司法制度的理由已不成立。當然很多人忘了或不承認兒童與青少年也是需要被阻嚇的,但實際上就是如此,西方國家早在八十年代已經因為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不少地方直接修掉或縮減了少年法,大家都必須承認一件事:不是每人生出來就是天使,青少年與兒童也一樣會犯罪,也需要被法律阻嚇,跟成人沒有分別。
所以我認為少年法是可以縮減的。
今天我們站在當年和平的成果中,在飽食的日子裡,大部份人都沒必要再犯罪,事實上也真的如此,今天犯罪更多是源自人類的惡性,為了生存需要而犯罪的人幾乎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