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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柯《監視與懲罰》(下)- 心得統整

更新 發佈閱讀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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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傅柯《監視與懲罰》(上)權力的隱身術:從一次性的懲罰,到無所不在的日常規訓〉,我以書中的歷史脈絡為切角,整理了權力如何從公開的酷刑展示,轉向隱性的、制度化的規訓機制,也試著回應一個問題:為何懲罰的形式,演變至今以「監禁」成為主流?

但從這篇開始,我想換一個角度,我想用「閱讀心得」的方式來問:傅柯的《監視與懲罰》,到底要我們看見什麼?


如果要說我個人最大的收穫,其實可以濃縮成這三個視角的轉換:

➊ 以為是去標籤的人道理解,其實可能深化標籤 → 當偏差被知識化,我們不只是理解他,而是開始分類、紀錄、評估,並預判他的未來。
➋ 正常不是自然的,而是被權力定義出來的 → 監獄不只處理犯罪,它也在生產「可管理的犯罪階層」,讓某些人被固定在風險位置上。
➌ 規訓無所不在:一種同質化的強制 → 從「可視化」出發,我們活在彼此的觀看之中,於是自我修正、彼此評分—他人即地獄。


當我們從這三點展開一個理解的網絡,最後就會發現身在其中的我們,不僅是規訓的產物,也是規訓的製造者,沒有人是局外人。或許目前刑法走向「矯正」取代「懲罰」,是我們能走到的極限,社會的階級、排他、同質化,始終無可避免,但在認清這一切之後的我們,又該如何在極限可能的縫隙中,找到安放之處,我想這將會是傅柯這本書,會帶給我們的思想發酵。


因為傅柯真正改變的,不是制度,而是我們對制度的觀看方式。



以為是去標籤的人道理解,其實有深化標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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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這本書不是在討論「監獄該怎麼改革」

在正式進入第一點之前,我想先聲明一件事:傅柯並不是在做人權論述,也不是在寫刑罰改革建議,更不是在提出監獄制度該如何優化的操作方案。

起初我也是帶著「那所以監獄該怎麼改?」這樣的問題意識讀這本書,因此當他談到「標籤化」、「偏差被知識化之後必然伴隨風險預判」時,我常會陷入一種說不出的掙扎,像是心裡一直有個聲音在辯駁他:「我知道你說得有道理,但能怎麼辦?這不就是制度目前能做到的極限嗎?」

但提出解方是改革者的工作;傅柯作為哲學家,他真正關心的是另一個更底層的問題:

為什麼我們會自然地相信「監禁」是理所當然的刑罰形式?監獄這種制度,是怎麼一步步變成理所當然的?

重點不在於監獄一定好或不好,而是要讓我們看見:我們以為監獄只作用在「犯人」身上,但那套監視、紀錄、評分、矯正的規訓技術,其實早已滲透到整個社會,監獄只是社會運作邏輯的濃縮版本。

這本書真正的叩問是:「當我們以為懲罰變得更文明時,權力是否反而變得更深入?」

換句話說,這本書把監獄當作顯微鏡,不是只讓你看犯人,而是讓你看見學校、軍隊、醫院、公司,乃至於我們的日常生活,都運作在相似的技術之上。當你把問題意識從「改革」轉向「權力如何運作」,我們才接得住後面的討論:

➊ 以為在去標籤的人道理解,其實有深化標籤的風險
➋ 正常不是自然的,是被權力定義的
➌ 規訓:無所不在的同質化強制

這些問題或許在制度層面暫時無解,但無解不代表不用追問。因為意識到問題本身,就已經是在鬆動一種「以為理所當然」的偏見;而思想的鬆動,往往才是讓制度得以轉向的前提。


02 | 自以為的假設,每個人都想要「正常」地活著

關於標籤化,在上一篇你已經看到「偏差被知識化」如何帶出一種預判未來的風險。老實說,曾經我也和大多數人一樣,對善惡的想像過於扁平;直到我開始分析台劇後,透過台劇寫實面的社會視角,像《我們與惡的距離》、《無罪推定》、《八尺門的辯護人》,才一路把我引向犯罪心理學、廢死論述、決定論等閱讀路徑。

因此這幾年的我非常認同:刑法走向更重視罪犯生命脈絡、修復式正義;不該只咎責個體,也要看見社會外部性如何形塑一個人。就當我以為自己已經夠「不黑白」,也以為自己已經站在一個更人道、更理解的位置上。

但《監視與懲罰》卻狠狠打醒我:我對「去標籤化」的理解,其實也很狹隘。

書中有一段讓我印象非常深:傅柯指出,現代刑罰與司法體系常常自以為地假設:「那些被判定為精神異常者的人,其實也渴望像我們一樣守法、被規範、工作,並在能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接受懲罰。」

也就是說,司法預設每個人都渴望正常、渴望被納入秩序;因此「矯正」與「教化」才會在這個前提下顯得如此合理,甚至顯得人道。

我第一次讀到這裡的震驚,是一種很難說出口的感覺:我突然意識到自己過去看待精神疾病患者時,常帶著一種下意識的悲憫。好像認定「他不得不如此;如果可以,他也想要正常生活」。

可是什麼是正常?正常是誰判定的?他們真的想要過我們這種生活嗎?還是我們一廂情願地相信「別人也應該想像我們一樣」?

但我下一秒又立刻推翻自己:不對啊,傅柯談這些假設,多半是在「已經犯罪」的脈絡下。如果只是一般精神疾病患者,我們強行治療可能是一種自以為是的殘暴;但如果他觸法了,接受矯正與治療,難道不是既人道又合理嗎?更何況,犯罪者也不一定是精神疾病患者;偏差行為接受矯正,聽起來也很合理吧?

你看,我的提問本身就暴露了:我的思考依然繞不開「正常」與「合理」這條迴路。於是我把它拆成兩種常見假設,也更清楚看見我們自以為的人道,往往仍在生成標籤


第一種假設:犯罪者是「精神疾病患者」

我們同理他「生病了」,出現幻覺、失控,因此才導致犯罪。所以在「人道」考量下,他可能減刑,甚至被判無罪。

但人道的背後是:他必須接受治療與處分,被要求矯正成某種我們期待的狀態。

如果回到古典時代的一次性懲罰,刑罰只針對行為,結束即結束;但現代刑法的矯正不只處理過去,而是延伸到未來——它要確保你活成「安全的樣子」或「正常的樣子」。

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並非沒事。他會進入保護處分或醫療體系,在醫師評估好轉前持續被隔離。被關在監獄或精神病院,本質上都是一種隔離。

也就是說,精神疾病患者在被同理「他不是故意的」的背後,是我們要他接下來的人生,用我們期待「正常」的方式活著。

而當精神醫學與犯罪心理學開始解釋犯罪,社會往往會產生另一種過度的聯想 → 將精神疾病與傷人風險緊密綁在一起。(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在還沒傷人的前提下,就有許多人要他們強制送醫。)理解,未必讓標籤變薄,有時反而更厚。


第二種假設:犯罪者是「一般人」

即便不是精神疾病患者,我們仍會問:是不是病態人格?有沒有童年創傷?是不是出身貧窮 因為貧窮與犯罪息息相關?

這些提問看似深化理解,但同時也在分類。當我們說「某些群體是高風險」,偏差就已經開始被知識化,而知識化的下一步,就是預判未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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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何謂「正常」?正常也是被權力決定的

而所謂「正常」,其實也是權力決定的產物。這也是整套規訓技術建立的核心:先設定一個「常模」。

也就是你在前文看到的「規範化裁決」(Normalizing Judgment)制定常模,然後不斷比較、評分、懲戒偏離。懲罰的對象不再只是犯法,而是「偏離」。

權力技術先定義了兩件事:一是「正常」,二是「差異」:

這裡先談「正常」。

➊ 定義「正常」 → 產生偏差

權力 → 定義「正常」 → 觀察、評估誰符合「正常」 → 將不正常者視為「偏差」 → 將偏差矯正、教化 → 讓所有人都符合這套「正常」的標準


➫ 古典時代的大禁閉 𝙏𝙝𝙚 𝙂𝙧𝙚𝙖𝙩 𝘾𝙤𝙣𝙛𝙞𝙣𝙚𝙢𝙚𝙣𝙩

就拿精神疾病患者來說,傅柯在《古典時代瘋狂史》提到:在中世紀與文藝復興時期,「瘋癲」還保有曖昧的生存空間。它未必被歸類為疾病:瘋子可能被視為先知、接近神的人、反諷理性的存在。當然,同時也可能被驅逐。但到了古典時代(約 17–18 世紀),瘋狂開始被全面噤聲。

為什麼?因為古典時代(17~18世紀)可說是「理性成為最高價值的時代」:啟蒙運動、理性、秩序、分類興起的時代。

於是在17世紀時發生了一件事,被傅柯稱為是「大禁閉The great confinement」所有的窮人、失業者、浪蕩者、性越軌者與瘋子,被納入同一收容體系。不是因為他們病了,而是因為他們不符合「理性社會」的工作、道德、秩序想像,也無法提供產值。

因為,當時的17 世紀是社會需要勞動、紀律、生產力。不能工作的人,成為「秩序威脅」。所以傅柯說:瘋癲被納入「不工作者」的群體一起處理

諷刺的點就在於,啟蒙時代的理性雖是主張自由與人權,但傅柯的洞察是:啟蒙同時建立了排除機制,理性不是只有解放,也在分類。

從以前到現在,瘋狂到底是被理解?還是被管理?我們從什麼時候開始把某些人定義為「不正常」,並有權力治療、隔離、管理他們?

傅柯最激進的說法是:「精神醫學不是先發現了瘋狂,而是先隔離了它,事後才替這個隔離找理由」也就是不是因為你生病了,所以被關,而是因為「你不合群」所以你被定義成病。

司法的矯正系統與理性預設:「所有人都應該渴望守法,渴望正常生活」這一點正是《古典時代瘋狂史》談的母題:渴望理性,其實不是人性,而是一種被權力加壓過後的歷史產物。

因此,「正常」不是自然,而是權力定義的。它不只發生在善惡之上,也發生在美醜之上:為什麼當今審美仍高度以西方臉孔敘事為主流?你會看到權力如何滲入價值,並把它自然化。


04 | 製造標籤的權力,是我們共同創造的嗎?

到這裡,你可能會問:「我確實明白標籤化與預判他人未來的風險。但就算不正常是權力定義的,如果這些異質者(例如精神疾病患者)真的可能傷人,社會難道不需要處理嗎?而將他歸類為精神病患,難道不是提前做風險預防?偏差不就是建立在違法行為上嗎?這樣的分類到底問題在哪?」

我先把回答拆成兩層:

第一層,是社會一定會處理。
第二層,是我們在處理時,究竟把「偏差」定義成什麼、又把誰固定在偏差的位置上。(第二層我會在後面談「犯罪階層」時展開)


先談第一層:「如果異質者真的傷害他人,社會能不能處罰?」

傅柯也從未反對「處理」本身,但前提是我們怎麼理解自己正在做什麼,傅柯反對的是三種常見的自我安慰:

1. 我們只是依自然秩序行事
2. 我們只是修理一個壞掉的人
3. 這是唯一合理、人道、沒有替代方案的方式


我們先區分兩件事:

A. 「行為造成實質傷害」這是事件層級的問題:有人被殺、有人被傷害、 侵害已經發生,關於這點社會一定要回應處理,否則無法回應受害者的公平正義。

B. 「這個人是什麼?」這就是一個本體定義層級的問題:他是不是怪物?他是不是不可改變? 他是不是天生異常?

👉 傅柯質疑的是 B,不是 A。這不只是標籤化的起點,也是偏差知識化所帶來的風險。

所以當我們看見:「矯正看似人道,但其實是假設每個人都應該活成一樣。」背後不是要阻止矯正,而是「不要假裝矯正是自然、善意、唯一的選項」

這也是我看這本書認知到最酸楚、也最無奈的現實:「這個社會怎樣都有排他性,有些人我們始終無法容納」

我們無法容納傷害人的人(這是必然);但我們也很難容納「被我們認定有風險的人」

因此,標籤化與預判未來的責任,不該只怪給專家或制度,而是每一個人都要共同承擔。我們要承認:我們不是無辜的觀察者,我們也在參與分類,我們都是他人的成因。

也因此,我一開始讀這本書時始終繞不開的死結「正常」與「合理」,在這裡被傅柯拆得很清楚:

正常:並非自然,其實是被權力決定的。
合理:之所以被我們認為合理,是因為我們需要。
權力定義的正常,我們之所以覺得合理,不是自然,是我們需要,因為我們需要一個可以風險管控的社會

我們需要一個可風險管控的社會,所以必須有標籤;我們也願意接受前科制度、監視、矯正,因為它能讓不可預測變得可預測。

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傅柯不是用陰謀論的方式說「上位者如何操控百姓」。在他的框架裡,權力的終極目標是「管理人口」。無論是古代用酷刑展示權力,或現代走向矯正與規訓,權力在乎的不是道德,而是效率:只要能讓治理更有效,酷刑或規訓都只是不同階段的權力技術。

管理人口就需要降低不可預測性,讀到關於「風險管理」而製造標籤化的篇章,確實讓人心頭一驚,或許社會永遠擺脫不了的「標籤化」,並非是權力自己需要,而是我們共同創造出來的?

這問題的答案:是也不是,應該說:「不是我們自願創造」。而是,我們生活在一個需要風險管理的社會裡。

當一個社會面對大量人口、高度流動、高度生產與高度不確定性,它就必然仰賴可預測性。而可預測性必然建立在分類、統計、標準、風險模型之上。

因此,這並非上位者的壞手段,而更像是一種複雜社會必須付出的運作代價。



監獄製造「可管理的犯罪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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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監獄製造了「可管理的犯罪階層」

如果說「偏差知識化」與「標籤化風險」已經顛覆你對犯罪的理解,那麼接下來傅柯揭示的,會再往前推一步 → 監獄成功把「犯罪」轉化成一種專門化身份

必須先釐清:傅柯不是說監獄發明了犯罪,而是說,監獄成功地把犯罪變成一種「人」。

在18–19世紀以前:犯罪是行為,不是人格

以前:你偷東西 : 你做了一件壞事。
現代:你偷東西:你是「竊盜犯類型」、具有某種犯罪人格與再犯風險。


犯罪從一個行為,轉變為一種人格分類。這跟前述談的偏差知識化所帶來的影響一徹,但監禁不是單純把人關起來,它結合了幾個目標:

  • 隔離(防止再犯)
  • 改造(矯正個體)
  • 教化(道德訓練)
  • 評估(心理、行為分類)
  • 監視(持續觀察)

發現了嗎?監禁之所以成為主流,是因為它「可管理」。因此,就算當時改革派早就發現監獄之所以一直失敗(再犯率高),卻依然存在,是因為它成功生產了一種「可管理的犯罪階層

因為監獄失敗於矯正,但成功於以下這先功能:

  • 製造犯罪階層(標籤)
  • 固定一群可監管的偏差者(觀察)
  • 將違法行為集中在社會特定區域(管控)
  • 將非法性轉化為可管理的對象(預防)

「可管理的犯罪階層」的意思是:犯罪被納入統計、被分類、被心理分析、被醫學化、被社會學化、被專業化管理。也就是說 犯罪不再是偶發事件,而是成為一個可追蹤、可預測、可研究的群體

監獄製造了「犯罪者」的這個身份。

監獄的重點不是消滅犯罪,而是管理犯罪。它把犯罪統計化、記錄化、人格化、專業化,從此讓犯罪變成:「可預測的社會現象」。

所以,監獄真正的功能是:讓非法性集中在可管理群體身上。監獄不是為了讓犯罪消失,而是讓犯罪可計算。



02 | 監獄「製造犯罪階層」是為了什麼?

看到這裡,很多人會自然地聯想成:「是統治階層故意壓迫底層」,但一切還是要回到權力的核心:

➊ 權力的核心目的不是「壓迫」,而是 👉 管理人口、穩定社會運作

Q:在18-19世紀,國家面臨什麼問題?
A:城市化、流動人口、工業勞動、無產階級集中、貧民問題、失業、流浪者這些都是 「不可預測的群體」

對國家來說,真正恐怖的不是犯罪,而是 那些 無法預測的群眾。

所以,監獄真正做到是把「非法性」變成:可統計、可預測、可歸類、可研究、可專業處理。

換句話說,它把危險轉化成知識。而知識一旦形成,國家就可以管理風險。於是,當代社會所倡導的「理解犯罪脈絡」、「分析犯罪心理」、「以矯正代替懲罰」,其核心目標依然圍繞在同一件事上:預防再犯、降低風險。

這不意味著人道不存在,而是說,它發展的脈絡,並非單純出於去標籤的善意,而是治理邏輯的一部分。



03 | 犯罪真的那麼「自然」嗎?

接下來,我們會問:「如果管理是需要,那是否是先創造犯罪階層再進行管理?」

先說結論:不是刻意先創造,而是:當法律重新定義犯罪時,某些群體自然更容易被定罪

這裡就讓我們回到剛剛談「大禁閉」的脈絡來想想,竟然「正常」並非自然,是被權力定義,那麼什麼行為被定義成犯罪,是否也不是那麼自然?

傅柯指出一件關鍵的事:「18 世紀刑法改革,看似更人道,實際上是重新分配了懲罰的焦點。」

封建社會:針對的是對「主權」的侵犯,比如叛國、冒犯君主、違抗秩序。(犯罪重點是 → 攻擊統治權威)
現代刑法出現後:針對的是財產權、生產秩序、勞動紀律、社會安全。(犯罪重點是  → 危害資本運作)

這個轉向可以說是非常政治性的,因為18世紀是資本主義萌芽崛起的時代。

可以說,現代刑法不是更公平,而是更符合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

➊ 藍領階級犯罪(竊盜、街頭暴力)

→ 高度監禁、被人格化為「危險階層」

➋ 白領犯罪(金融、財產、科技違規)

→ 更常被技術化與制度化處理,較少被人格化為「犯罪人格」


這裡的差別不是法律條文寫得不一樣。兩者刑法可能都存在,但社會敘事不同。一個變成「人有問題」。另一個變成「制度或技術問題」。

於是犯罪的輪廓慢慢跟:貧困階層高度重疊。不是因為他們天生就愛犯罪,而是因為社會的運作方式把他們推進高風險區。

如果一個人:生長於貧困、接受低品質教育、缺乏資源、缺乏社會資本、被提前標記為高風險,那他進入犯罪系統的機率是不是就更高?這叫:「自我強化循環」。


04 | 製造犯罪階層,穩定的是「社會秩序的想像」

如果監獄真正的功能是:「讓非法性集中在可管理群體身上」,那這樣做的目的保護的是什麼?

很多人會直覺地認為是「統治階級。」但被保護的其實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幻象」。當犯罪被集中在某些區域、某些群體時,社會會感到安心,危險是可隔離的。

權力不是只為上位者服務,它也為「整體可治理性」服務。

這種看似結構性壓迫,但起因並非落在陰謀,而是因為現代社會需要一種風險分配機制,而這個分配通常落在弱勢群體身上。

監獄是一種風險集中裝置。它不是為了讓犯罪消失,而是為了讓社會相信:危險在掌控之中。於是,無論是「偏差知識化」或「可管理的犯罪階層」,都回到同一個需求:我們需要一個可以進行風險管理的社會,而風險管理必然伴隨標籤與排他。


05 | 善良不只是規訓的產物,也是服務社會可運作的原則

這裡我想分享一個個人的困惑。其實一直以來,我都非常難以接受這個世界上存在所謂的「純惡之人」——指的是那些無法用童年創傷、病態人格、精神疾病或社會背景去解釋的犯罪。


因為如果純惡存在,就意味著兩件事:

➊ 我們必須承認社會有排他性:有一種人,是我們再慈悲也容納不下的。

因為純惡之人踩到的是社會最後的底線。不論社會變得多麼寬容,當面對傷害他人的人,我們一定會有所處理(排除、監禁、死刑),否則秩序就無法穩住。

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接受:有一種人,是我們再慈悲也容納不了的。而如果這種人是天生的,那麼諷刺之處就在於,他彷彿像是被上帝創造出來、注定要成為社會排斥的存在。

➋ 有些風險無法被理解與預防

因為「純惡」代表的是無法解釋、無法修復、無法教化、也無法預測。於是我們才會下意識去追問:他的童年創傷是什麼?有沒有外部因素?是不是某種心理機制導致?

這其實不只是替犯人辯護,而是我們在替「世界的可理解性」辯護。也正因如此,犯罪心理學才會被催生出來。因為我們需要風險可以被解釋,才能被預防;我們需要因果存在,公正世界的假說才不至於崩塌。


而在思考這些時,我也忍不住問自己:難以接受這世界有純惡之人,是否也是一種道德規訓的結果?是不是我也在無形中要求所有人都必須善良?為什麼善良對於普世而言,是那麼理所當然地被接受,甚至被要求遵守?

但後來我發現,你可以說善良某部分是規訓的產物,但最主要它能普及的原因是:

「不要傷害他人」這個底線,本質上是:社會運作最低成本的合作原則。

這不是天真,而是群體生存策略;也是風險管理的最低閾值。這也與我之前在談以《親密之海》、《看看你有多愛我》談社群人際、網紅人設、群眾公審 文末提及《善惡的彼岸》有所不同。尼采談的是善良作為一種奴隸道德的反轉詮釋權;但當代社會對善良的定義,更多是一種為了維持運作而形成的共識。


我們希望善良背後,其實是希望安全。善良 = 可預測的安全。



權力不只定義「正常」,還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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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是不是權力「創造」階級?

竟然提到了監獄製造「犯罪階級」,而犯罪行為又容易與貧困階層高度重疊,那「階級」的產生,是否也是權力技術下產生的必然?

與其說「階級」是必然,不如說「分層」才是必然。只要有管理,就必然需要分層。因為管理的本質,就是區分誰在什麼位置。

如果不區分:誰負責決策?誰負責執行?誰風險較高?誰資源較多?誰需要監督?那麼整個系統就會癱瘓。因為管理需要分類;分類一旦存在;就會產生差異。差異一旦制度化,就會變成階層。

這裡我們就來談談,剛剛沒講完的權力技術定義的第二件事:「差異」

先說:權力未必創造差異,因為差異原本就存在(能力差異、財產差異、教育差異、性格差異),但權力做的是:將差異固定化

一旦差異被固定,它就會變成:合法的分類、制度化的排序、標準化的軌道。到了這個時候,階級就出現了。

差異(本就存在) 權力定義「差異」的好壞(評估、評價) → 進入排序(分類)→ 階級(將差異固定化)

具體來說,所有物種與個體本就存在差異。從達爾文的進化論來看,差異甚至是演化的起點。但高矮胖瘦、膚色深淺、五官輪廓,原始而言只是差異,並沒有價值意義。

我們之所以認為「好看」應該瘦、高、鼻子挺、皮膚白,是後天形成的權力敘事。例如,為什麼當今主流審美仍以西方臉孔為標準?因為西方曾是世界強權,擁有文化與話語的詮釋權。反過來,為什麼皮膚黑、鼻子塌常被貶為「不好看」?因為這些特徵長期與國際權力相對弱勢地區綁定。

基因只有差異,沒有好壞。價值,是權力賦予的。

當權力為差異定義價值,個體就會被納入排序。排序之後,階級出現。有錢的人、被認為好看的人,成為高階層並連帶取得特權;而低階層者,則可能被排他,或被規訓成必須調整自身,以符合高階層特質。(容貌焦慮,其實也在這個機制中產生)

這也是為什麼在權力規訓高度集中的場域(學校、軍中、醫院、官僚體系),霸凌與排他更容易發生。因為階層明確,排序可見,權力、階級與排他往往形成連動。


權力技術定義的兩件事,其實是:

第一件:「正常」

權力 → 定義「正常」 → 觀察、評估誰符合「正常」 → 將不正常者視為「偏差」 → 將偏差矯正、教化 → 讓所有人都符合這套「正常」的標準

第二件:「差異」

權力 → 定義「差異」 → 將差異定義好壞、排序 → 讓個體進入排序 → 階級出現 → 符合高等階級的人成為特權 / 低等階級的人被排他化(霸凌)


02 | 階級如果必然產生,監獄是不是最後只能這樣?

看到這裡,你或許會問:「如果分層與階級不可避免,那監獄是不是只能如此運作?

某種程度上,是。因為以目前人口規模與社會複雜度來說,我們不可能沒有:刑法、 監禁、司法分類、前科紀錄。但問題不在於能不能廢除;問題在於我們能不能減少標籤的固定性。

我們是否永遠活在階層化世界裡?某種程度上是。但差別在於:封建階層是明確的;現代階層則是隱性的。

封建:「你生來如此。」 現代:「你可以改變,但大部分人不會改變。」

但如果分類與階層不可避免,那自由是什麼?傅柯的答案從來不是:「摧毀權力。」而是:「看見它」

所以讀到這裡的你,也不要感到無奈,因為當你看見它,你就不會那麼輕易相信:階級是自然的、犯罪是天生的、失敗是個人的、偏差是道德的,這才是這本書真正的用途




看見無所不在的規訓,你才能活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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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無所不在的同質化強制

總而言之,回到階級、標籤的「不可避免性」,其實仍然指向一件事,我們需要一個風險可以被預測、被管理的國家。因此,對於權力的規訓,我們往往自然且合理地遵行其道。

但讀完這本書後,我們已經看見:許多我們以為「自然」的東西:標籤、階級、美醜、善惡,其實都是被權力定義出來的。

這些無所不在的同質化強制,就有如一雙無形的手,把我們硬生生捏成權力希望我們長成的樣子。但權力希望我們長成什麼樣子?是我們需要意識到的。

規訓的技術並非只存在監獄、軍隊、學校。在我們身邊那些耳提面命的價值觀,更是規訓無孔不漏的滲透。

想一想那些親友或是古訓叨叨絮絮的話:「同性戀不正常?」、「幾歲還不結婚是不是有問題?」、「沒有小孩晚年怎麼辦?」

這些話,真的只是出於對你的人生關心嗎?還是它同時回應了國家對於人口、勞動力與生產力的需求?

當婚姻被視為人生必經階段,當生育被默認為責任與義務,它真的只是一種文化習俗,還是一種歷史累積下來的治理技術?

規訓並不需要暴力,它只需要讓你害怕與他人不同。

就拿同性戀來說。傅柯在《性史》中指出,十九世紀以前,同性性行為是一種「行為」;到了十九世紀,它被精神醫學轉化成一種「人格類型」。他說,過去的 sodomite 是犯了一種罪的人,而現代的 homosexual 則成為一種「物種」—— 一種可以被描述、研究與管理的身份。

行為,變成了身份。差別在於:一旦成為身份,就可以被診斷、被矯正。

這也是為什麼同性戀曾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被列為精神疾病,但到了 1973 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投票決議,將同性戀自 DSM 中刪除。

同一種性傾向,在不同年代,從「病」變成「不是病」。這個轉變,並非來自某一天突然出現決定性的腦部證據,而是與 1960–70 年代的同志權利運動、社會抗議與政治壓力密切相關。醫學並不是懸浮在社會之上的純客觀,它同樣嵌入權力結構之中,所謂「病」,也在歷史條件裡被定義

再把視角放到一夫一妻制度。早期基督教興起於羅馬帝國時期,上層男性普遍可以擁有多重性伴侶,奴隸與女性則長期處於弱勢。在那樣的背景下,基督教強調一夫一妻,某種程度確實具有保護意味:它限制男性的性權力,壓縮多重婚配與性剝削的空間

但同時,它也建立了一套新的秩序:性必須在婚姻之內;婚姻必須導向生育;性行為若不以生育為目的,就成為值得懷疑的逸脫。於是,不只是同性戀,所有與生育無關的性行為,包括手淫、非婚性行為也被納入道德規範的監督範圍

你會發現,焦點其實不只是「反同志」。更深層的結構,是把性功能導回生產邏輯:家庭是人口單位,人口是國家資源,性因此被納入治理。

於是那些你從小聽到的話「人終究要成家。」「傳宗接代是責任。」「沒有小孩人生不完整。」它未必來自惡意,卻同時服務於一個可預測、可計算、可管理的社會結構。

因為同質化的功能很清楚:它讓行為可預測。

02 |可視化=他人即地獄

如果前面說的是「價值觀」如何透過定義正常,把同質化變成壓力,那麼規訓要真正有效,還需要另一個機制:讓偏離能被看見

這正是傅柯在《監視與懲罰》中借用「全景敞視監獄」(Panopticon)指出的核心:權力最有效的形式,不是懲罰,而是可視化

在全景敞視的設計裡,囚犯不知道是否真的有人在看,但他知道自己隨時可能被看見。於是觀看本身,成為一種權力。因為可視化降低了不可預測性:只要行為能被看見、被紀錄、被評估,偏差就能被修正,風險就能被壓低。

我們之所以同意監視器、考核制度、評量與績效,正是因為我們相信可視化帶來安全。只是,觀看並不只存在於監獄。人類社會早已把觀看內化為道德機制,在文化層面,甚至發展出兩種不同形式的觀看:

文化人類學家 Ruth Benedict 《菊與刀: 日本文化的雙重性格》中提出「罪感文化」與「恥感文化」的區分。

罪感文化(Guilt Culture)是一種內化目光,為一種超越性的道德凝視,即使沒有他人目光,仍然相信上帝、良心或道德律法在注視自己。違規帶來的是內在的罪感。(多見於基督教文化背景)
恥感文化(Shame Culture)則建立在外在目光之上,違規之所以可怕,不是因為冒犯神,而是因為被看見、被評價、被羞辱(日本常被歸類於此類)

兩種文化形式看似不同,但本質卻一致:秩序依賴「觀看」。罪感文化讓人即使獨處也自我監控;恥感文化讓人時刻意識他人的評價。這正是全景敞視的成熟形態:監視者甚至可以不存在,人已經學會自行成為自己的看守。

當偏離會帶來罪感或羞恥,風險自然被壓低。可視化於是從建築技術,轉化為心理結構。這時,「他人即地獄」並不是他人真的殘酷,而是當觀看成為自我意識的一部分時,我們在每一次選擇裡,都已預先替秩序完成了自我調整。

於是他人不再只是旁觀者,他人成為標準。當標準被內化,我們活在一種溫和卻持續的壓力之中——「別人會怎麼看我?」

權力最可怕的時刻不是暴力時,而是當它看起來合理、人道、理性、有效時。因為那時,你會參與它:權力不再只是外在的制度,它進入你內部,讓你成為自己的看守。


看見了嗎?規訓你的 :包含你自己。


讀到最後,你會發現,傅柯其實並不是在討論監獄,也不是在教我們如何改革制度。他在做的,是逼我們鬆開一個更深的假設,那些我們以為「自然合理」的東西,究竟是怎麼長出來的?

監獄不只是關住犯罪的人,它讓犯罪變成一種身份;矯正不只是人道,它預設每個人都應該渴望成為「正常的人」;標籤不只是描述,它讓未來提前被預判。

當權力定義正常,差異就被排序;當風險需要被管理,分類就成為必要;而當監視被內化,我們便開始自我監控,讓我們在他人的目光裡調整自己。

於是,規訓不再只存在於制度,它進入我們的判斷、我們的善意、我們的恐懼之中。我們不是單純受害,也不是純粹加害;我們是既活在這套結構裡,也間接參與它

傅柯作為一個哲學家,給的不是解方,而是一種叩問和看見的能力,當你看見權力如何運作,你就不會再那麼輕易,把「正常」誤認為自然,把「合理」誤認為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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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台就悲劇平台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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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不看台劇,台灣就悲劇了拉! ❞ 「 對內,讓影視成為我們找回認知的載體; 對外,讓戲劇成為我們輸出文化的導體。」 ➟ 一個只聚焦台劇與國片的 𝐏𝐨𝐝𝐜𝐚𝐬𝐭 ➟ 每一集讓我們透過一部台劇,跟你聊一個社會議題、歷史和文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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