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司法制度,一次講清楚
英國的司法制度不能只用「法院怎麼分層」來看,因為它背後有一個很不一樣的憲政邏輯:英國不是走「憲法最高、法院可以推翻法律」那套路線。英國比較像是:法律的最後決定權主要在國會,法院負責把法律用好、把政府管好,但通常不會把國會的法律直接判到失效。
一、英國的核心底色:國會主權
英國憲政傳統最常被拿來當關鍵字的,就是「國會主權」。
白話就是:
- 國會制定的法律,在英國法律體系裡是最高層級的「成文法」。
- 英國法院一般不會像美國那樣,用「違憲」把國會法律打掉。
要注意:這不是說英國法院「完全管不到國會」,而是英國的制度設計本來就沒有把「憲法法院式的違憲審查」放在核心位置。英國沒有一部單一成文憲法凌駕國會立法之上,所以「違憲審查」這個概念,在英國不是主角。
二、那英國法院到底能做什麼?
英國法院很強,只是強在不同地方。它主要強在兩件事:
(一)用普通法與判例把法律「長出細節」
英國是普通法系,判例很重要。法院在解釋法律、建立標準(例如合理性、程序正義、比例衡量等)方面,影響力非常大。很多你以為要靠立法寫死的東西,在英國是靠判決慢慢堆出來的。
(二)司法審查主要盯著「政府」與「行政」
英國最典型的司法審查,是審查行政機關有沒有越權、有沒有程序不正、有沒有不合理到離譜、有沒有違反正當程序等。也就是說,英國法院對「政府怎麼做事」的監督是很硬的。
三、人權法:法院可以說「不相容」,但不會直接讓法律失效
1998 年《人權法案》把《歐洲人權公約》的概念引進英國國內法運作後,英國法院多了一個很重要的工具:
- 如果法院認為某部國會法律跟人權保障「不相容」,可以做出「不相容宣告」。
但重點是:
不相容宣告不是「宣告無效」。法律還在,改不改由國會決定。
這種設計很英國:它讓法院可以公開、正式地指出問題,但最後仍把政治責任與修改權交回國會。
四、英國最高法院在整個法院體系中是什麼位置?
英國現在的終審機關是「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2009 年正式運作。它是最高上訴法院,也會處理一些憲政結構問題(例如權限分配、制度界線等),但它不是「憲法法院」,沒有你熟悉的那種把法律宣告違憲失效的功能。
整體法院層級你可以抓這個骨架(不用背得像樹狀圖那麼硬):
- 基層法院處理多數第一審案件
- 上訴法院處理上訴
- 英國最高法院是最終上訴
真正要記的不是每個法院叫什麼,而是:英國終審權現在是在一個獨立的最高法院,不在國會內部。
五、你問的重點:英國有沒有「大法官」?像不像行政職?
英國有「Lord Chancellor」,中文常翻「大法官」,但它跟台灣的「大法官」不是同一種東西。
現在的 Lord Chancellor 比較像什麼?
比較像「政府的司法政策主管」那種角色:
- 是內閣成員(政治任命)
- 通常跟「司法大臣」角色綁在一起
- 管司法行政、政策方向、資源配置
- 有一個重要的政治責任:維護司法獨立(至少在制度上要扛這個責任)
所以說「比較像行政職務」是對的。它不是法院裡的憲法裁判官,不是用來做違憲審查的那種「大法官」。
六、那 2005 改革是不是在削弱上議院?
(一)確實削弱:上議院的「司法權」
在改革之前,英國的終審權形式上掛在上議院那邊,由「法律貴族」(Law Lords)行使。這會造成一個制度觀感問題:立法機關裡面有一群人,同時扮演終審法院。
2005 年《憲政改革法》的方向,就是把這個結構拆開:
- 終審權從上議院移出去
- 交給獨立的英國最高法院
- 法官不再是上議院議員那套安排
所以,上議院確實失去了「終審法院」這個身份。這叫削弱,但削弱的是司法面向。
(二)沒有剝奪:上議院的「立法權」
上議院作為立法機關的一部分,它的立法功能(審查、修正、延宕)並沒有因為 2005 改革被拿掉。
如果你要用更精準的說法:
2005 改革不是在「弄掉上議院的立法權」,而是在「把本來混在一起的司法終審功能分出去」,讓司法獨立更乾淨、權力分工更現代化。
(三)真正讓上議院立法更弱的,是更早的國會法
上議院在立法上的「硬權力」早在 20 世紀就被削了(例如從絕對否決變成主要是延宕)。所以 2005 這波更像是「制度整理」而不是「政治奪權」。
七、把整件事用一句話收束
英國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法院很強,但強在解釋法律與管行政;國會仍是立法最高權威」的設計。2005 年改革把終審權從上議院移到獨立最高法院,削弱的是上議院的司法角色,不是把它的立法功能整個拔掉;而英國的「大法官」現在主要是政府內閣職位,偏行政與政策,不是憲法裁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