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9/08/1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言行一致」對於理念的倡議者重要嗎?

先就正例而言,彌爾(J. S. Mill)在對女權的支持中,著作了婦女的服從(The Subjection of Women)之外,也在擔任下議院議員時提倡婦女投票權(別忘了婦女有投票權是1920年代的事,彌爾擔任議員可是在1860年時期)。
再來就反例來說,盧梭(J. J. Rousseau)寫作了小說愛彌兒(Emile),對於孩童的教育提供了諸多的教誨與啟示。結果盧梭把自己的孩子全部棄養。
此外,我想應該要排除掉像是伽利略這種情形,在當時教會具有權力的背景下,科學無法進行發展,不得不低頭。
回過頭來,就「理論」而言,並不會因為提出者(或倡議者)在實踐上的不一致,而影響其涵蘊的深度或有效性。但這裡所說的是對於「理念的倡議者」而言,言行一致是否重要。
我認為是重要的。
前面的正例我想不會有特別的評價是因為在言行一致的情形下,不會有突兀感,就不會啟動評價的機制。然而在後者的情形,在不對稱感之下,自然而然啟動評價機制所以才產生了「說得那麼好聽,結果還不是...」的這種負面評價結論。(當然,前面提到,這對於理念而言是無影響的,教育的領域中愛彌兒的建議都是非常有意義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常常聽到別人再批評另一個別人會說「說一套做一套」諸如這樣的話。
這尤其是對於「理念的倡議者」而言,因為這樣的人正是因為思考過、有思想,進而我們可以判定其係在有此等認知的前提下,進行抉擇,就此,他的行動就具有道德性。而在背離於其所言之表的行之裡中,怎麼去論證其道德性?
從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的觀點來說,言行不一的結果是好或壞?我認為是壞的。在我們所政治社會中,不論是人與人、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甚至到執政者與人民之間,言行不一所產生的後果就是使得社會關係崩解,因為不僅信任消逝,甚至催生出了猜忌與懷疑。在這種發展趨勢下,若是依照這個推論到極致,信任歸零,猜疑滿點的情形下,勢必沒有生活,因為生活的概念已經崩潰了。不過這也只是一種推論的假想,實際上大概87%不會發生。只不過即便退步言之,在結果論上,言行不一是「不好的」。
那從義務論(deontology)呢?言行不一就如同康德在說明其倫理學中所舉出之實例說謊一般是不道德的。在此之觀點下,後果不是在進行道德判斷時應納入考慮的因素,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之一即為:「除非我也能意願我的格律應成為一項普遍法則,否則我決不當有所行動。」(李明輝,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頁20)而在說謊的情形下,主體的格律是無法作為普遍法則成立,更且是矛盾的,因為這個格律之普遍化將使承諾及其目的本身不可能。
就此,不論從何觀點而言,言行不一都是不道德的行動。
而仍然要再提醒,這裡所批判的非言,例如愛彌兒中的教育思想是永雋的,但是盧梭棄養的行動是不道德的。
大如主張共產主義的國家統治者,卻中飽私囊、貪贓枉法(我想也沒有法),在馬克思主義的烏托邦口號下搬出美妙共產社會的圖像,現實中卻是一步一步的將自身臃肥成龐大的資產者;小如主張無政府主義或是市場自由主義者,卻享用著社會國思想下的國家社會福利政策,或是在自己的生活中無形地支撐著這個系統。這種樣態的主體行動,都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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