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職場案例小教室]月薪制人員離職當月未足月,公司單方面更改為日薪制是可以的嗎?

分析點
  1. 從敘述中可以看到7月份是給全月的薪水,8月份未足月,公司要回頭去扣7月份休息日和例假日的薪水。
  2. 從月薪變成非月薪
目前常見處理方式
薪水計算方式由勞資雙方基於於契約自由合意原則約定之,當時是由雙方同意的,所以在變更時也應由雙方商議決定,目前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在法令的規範上沒有強制書面,因此用口頭(雙方講好)或書面方式(建議雙方各拿一份)約定均可,不可以由任一方自行決定變更
所以勞資雙方約定為月薪時,則在休息日及例假的部分,資方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不能在離職的時候擅自變更為日薪而扣除。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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