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在2019年5月20日,向國人報告執政三周年政績,談到「一例一休」後的勞資現況,她表示,這段時間以來到很多地方,尤其在中南部碰到很多勞工確實因為「一例一休」的關係,加班時間受到限制,她鼓勵企業主該加班的時候,就應該要給勞工有加班的機會,不要造成勞工收入有大幅減少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32-1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因作業疏失導致增加6,306元費用,雖有疏失,但已找尋其他彌補方式(例:Zain40櫃省下約1萬餘元費用),故特開此例吸收費用,盼下次更注意小心」,
其實第三個故事跟加班費的關聯不大(笑) 只是希望讀者可以偶爾換成公司的視角,去看待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