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雞排妹和翁立友的性騷擾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甚至翁立友今天還大費周章的開了記著會,大言不慚說自己是受害者。
性騷擾真好啊,因為拿不出真憑實據(誰莫名其妙一直錄你還是一直錄自己的屁股啊?),一下子可以推說是舞台效過(那就是真的有做囉?),一下子說自己是被害著好可憐我媽媽哭哭。
所以性騷擾要構成能起訴的要件到底是甚麼呢?不論是公共空間也好、私人空間都好,以性騷擾的定義,只要言語或動作甚至觸碰讓對方感到不舒服、侵犯性都算是性騷擾(這理不論男女,受害者不一定非得是女性,只是這個個案剛好是女性),我想請問有多少人沒事會手機放著錄音或錄影?通常都是有必要才會這樣做吧?也就是說,至少那「第一次」都是猝不及防的。而當下也沒有其他目擊者或證人的狀態下,法律就等於這樣看著不管了嗎?我倒是覺得這法該好好修修。
筆者自己的母親從事的是褓母,之前他的小朋友只要一懂事我都會很認真教他們「不管是誰」如果隨便碰你讓你感覺不舒服你都要拒絕。這難道不應該是從小就應該要教給孩子的正確觀念嗎?
有人會說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但其實並不是這樣,不管你有多帥多美還是多醜,性騷掃就是性騷擾,這沒甚麼好分別的。但是當今的情況看來,加害人反而可以大喊自己是受害者?令人完全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自己的老婆也曾遇過,業主把回簽的本子態度很不好的推還她的胸口,難道說今天穿了個束胸,看起來比較男孩子氣的人,就應當受到這樣的騷擾嘛?我相信那個業主的本意也不是性騷擾,因為那天他們對現場的狀況有點齟齬,但這也不代表你這種不尊重承包商工安人員的態度是理所應當的,更何況是往女孩子的胸部這樣推,雖說中間隔了那一本本子,而老婆(當時是女友)當下也沒有意識到這樣的狀況算性騷擾,這件事鬧了一點小風波,而至今至少已經過了兩三年了,這個人仍然對我老婆記恨。
奇怪欸,人家連道歉都沒跟你要,也放過你,你在那邊記恨什麼啊?你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更加的謹慎,而不是去仇恨這個人?
拉回來主題,當被害人意識到自己被性騷擾(除非是一而再,再而三,或著是持續很久),沒有人會有證據,甚至加害人的粉絲、同事、朋友、家屬都站出來說「他很估意的啦,他不會做這種事的啦!」然後輕輕帶過,也許帶給真正的受害者永久被誤會著是沽名釣譽的人、蹭熱度的人,還有心理上的傷害,誰來賠償?更何況人家今天要的不是賠償,要的就是一個道歉,很難嗎?
這件事情由於受害者是女性更可以看出現代社會仍然仇女、厭女,對女性極度的不尊重,把孕婦的工作人員推出來檔人,這些都是消費女性、瞧不起女性,真正的女權自助餐反而是這些仍然活在父權主義的人口中吐出來的王八蛋話。
做錯事,即使你是不小心做錯事,都應該要道歉,這很難嗎?這有比你大肆開個記者會大喊自己是受害者難嗎?也許對這些人來說,就是那張面子最重要,別人的感受、別人受害的心情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自己的形象、自己的市場、自己父權主義那張噁心的面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