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在台灣,警察可以隨意盤查你嗎?

這兩天台灣發生一起警民衝突事件,一名女子稱警方無故盤查,而警方則稱女子辱罵刑警
新聞中報導,『根據警方提供畫面,女子詢問:「我有現行犯嗎?」員警答:「你沒有現行犯呀。」女子回應:「你真的很蠢。」』隨後女子被上銬帶至派出所拘留9小時。女子獲釋後在網站發布自己錄的影片指責警察不當執法。
稍微整理一下兩造說法
  • 女子: 警方沒有理由針對他攔路盤查。 他不是現行犯,所以有權拒絕盤查。 警方不得強制盤查。 警方不得使用強制力及暴力手段。
  • 警方: 女子所經過路段為治安重點路段,員警加強巡邏。 女子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此起案件引起熱議的原因是
  • 警察是否不當盤查?而女子是否可以拒絕盤查?
  • 女子說警察很蠢是否達成妨害公務?
以警察是否不當盤查、女子是否可以拒絕盤查來看,警方所給出的法條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看起來的確是可以擺放兩個路障,並且對民眾盤查之,對吧?但是,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也就是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不只規定警察可以做什麼,也包含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做什麼,甚至是不能做什麼。
警察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且「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察只有在1.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2.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兩種必要情形時,可以查驗人民身分。
中壢分局是以「防止犯罪」將女子行經路段列為指定地點的理由,那麼必須符合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防止犯罪」應該要和「指定地點」之間有關聯性。也不能泛泛指定地區。同時對非前案嫌疑人之路人必須有合理懷疑之客觀事實依據。也就是說,警方雖然鎖定特定路段(公共場合),但是以「陌生臉孔」、「看你有沒有被報失蹤」為理由,是不達成「合理懷疑」的要件,不能隨意對路人進行盤查的。
而後的新聞中則指出,查驗警方密錄器之後,檢察官表示:
警方主張公共場所可臨檢並無問題,但前提在於要有「合理懷疑」,詹女當時只是走在路上,員警僅憑「沒有看過妳」就要求臨檢,毫無其他客觀事實存在,詹女也非舉止怪異、或攜帶危險物品,中壢分局員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邱顯智委員表示,
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執法必須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提供一下被警察違法盤查時的作法
跟警察說,我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聲明異議,開異議單紀錄。並要求警察製作紀錄,事後也可以訴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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