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1|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替代役物語:從結案量看績效考核對檢察官辦案行為的影響

每位檢察官手上所負責的刑事案件數量,會由分案室每個月分配一次。刑事案件裡頭,每個月新增的竊盜案件數量最多,毒品則是位居第二。
竊盜的案件,是由所有單位的檢察官分案去偵辦;毒品的案件則都由專門的檢察官小組—緝毒組去辦案。
問題來了,這也是地檢署過去已經爭論過好幾次的議題:
毒品案件是應該繼續由緝毒組的檢察官辦就好?還是要把部分毒品案件分給其他的檢察官去辦?
換作是你,會覺得怎麼做比較好呢?
  • 立場1:如果我是緝毒組的檢察官,我贊成把案件分給其他組,因為這樣可以分擔我們的工作量。
  • 立場2:如果我不是緝毒組的檢察官,我不想要案件分給其他組,因為這樣會增加我們的工作量。
結論:對於緝毒組案件過多的部分,只是少部份檢察官的抱怨,當這個議題搬上檯面,多數檢察官會持否定意見,因此這個議題討論到最後還是會繼續維持現況。分析至此,結果已經出來了,在此宣布結案!
直觀的思考,或許我們都能得出以上結論,看似我們都從兩派檢察官的立場去思考這個議題,得出上面的結論。
但我得說,上面的論述跟結論完全「大錯特錯」,因為事實的真相跟上面的結論完全相反,其中少考慮了一項重要的因素-「績效考核」。
檢察官每年的績效考核,最主要都是看「結案數量」去做評比。
相對其他刑事案件,毒品的小案件相對簡單而且數量繁多,往往是持有、施用或是販賣毒品的現行犯被抓,等驗尿等等相關報告或證據出來,很多時候只要開一兩次庭就可以結案了。(對於想升官的檢察官而言,會再針對特定毒品案件做深入調查,抓出走私、藥腳或藥頭)
有了這個認知後,讓我們重新分析這個議題:
  • 立場1:如果我是緝毒組的檢察官,我「不」贊成把案件分給其他組,因為這樣會減少我們的結案數,影響我們每年的績效考核。
  • 立場2:如果我「不是」緝毒組的檢察官,我贊成案件分給其他組,因為這樣才能增加我們的結案數,提高我們每年的績效考核評比。
結論:毒品案件過多,只有緝毒組得到好處,每年的績效考核中,他們的結案績效明顯高於其他組的檢察官,因此多數檢察官認為,毒品案件不能只給緝毒組,也要分給其他組別的檢察官來辦。分析至此,結果已經出來了,在此宣布結案!
同樣一個議題,原以為是少數緝毒組的檢察官抱怨工作量過多,現在發現原來是多數「非」緝毒組的檢察官們在抗議緝毒組的績效考核跟他們差一大截
同樣是在辦案,但結案數的差異讓他們覺得不公平,想改變分案方式。

案件盡可能要在自己手上結案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案件中,預計只有約一成的案件量,最後會被起訴送進法院審理。
為什麼只有少數案件會送進法院呢?一來是從鄰居吵架互告傷害或妨礙名譽、小型交通事故雙方堅持是對方的錯…等各類小案件占了刑事案件的九成,這種小案件通常開幾次庭就能結案,二來也是跟績效考核—「結案數量」有關。
將案件送至法院,除了會延長結案的時程外,若起訴後最終法院判定無罪,等於在案子上浪費許多時間、還要專門寫報告檢討為何失敗,可說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因此除非犯罪證據確鑿,或是檢察官遇到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像是告訴人或被告不願意私下協商或是庭外和解,因為雙方都堅信法院會給他們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不然就一般狀況而言,檢察官會希望案子就在自己手上結束,而非將生殺權力交到他人手上,畢竟這攸關到年底的績效考核跟年終獎金。

案件數量過多,必須速戰速決

先不探討檢察官為了績效考核而做的行為是否真能幫助市民,先思考:
為什麼結案數量是績效考核的關鍵指標?
主因是因為都市人口較密集,刑事案件相對較多,光每個月一次的分案,分到每位檢察官手上的新案就高達六、七十件。
意思是說,光是偵辦新案,扣除周末,平日的工作天每天平均要處理三件新的刑事案件,更何況檢察官手上同時還有其他待辦的案件在等著處理。
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事發經過,除了要釐清案件關係人所說的話語中是否矛盾、說謊或是任何隱瞞外,還必須思考如何協同警調單位找尋證物,從中抽絲剝繭,尋找蛛絲馬跡,將整個案件脈絡釐清。
這還只是單一案件的過程,想問換作是自己,每天要處理許多刑事案件,還要將每個案件釐清不混亂,以免開庭訊問時搞錯重點跟思緒,這可不是件簡單的事。(這也是為什麼要有書記官輔助的緣故)
就像太多脂肪會堵塞血管一樣,大腦的記憶體有限,不能一直累積太多案件在腦中殘留,那會阻礙思維,讓思緒打結
想像自己手中有專案A~Z,26個同質性很高的專案在進行,今天有一個C專案準備要開會,自己卻帶了K專案的文件,M專案的思維,最後卻來了Y專案的人。
或許舉例不是很好,但相信各位都懂我想表達的意思。

結論&結語

績效考核代表的是
組織對員工行為的一種期待。
代表的是組織重視什麼,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
一個好的績效目標,不僅與組織目標一致,更可以激勵員工實現自我、激發潛力,幫助企業創造價值。
績效考核不僅會在民營企業中影響員工行為,在公家機關也會影響公務員行為。
自己曾經有陣子對薪資結構、或是績效管理這一塊有興趣,但我從來沒有想過員工行為是可以透過薪資結構或是績效管理來引導的
後來會想通是因為了解到,會優先選擇對自己薪水有關的事做,這符合行為經濟學中所謂的理性選擇 (Rational choice theory)以理性解釋每個人行為的背後原因。多數人為了生活而工作,藉由工作獲取薪水,而薪水又是由績效決定。因此,
照著組織要求的KPI做事,只是員工行為背後的理性選擇。
或許有人會認為檢察官應該要正義第一,掙錢第二,但現實卻是組織要求績效考核是先看結案數量,而不是所謂的「正義」,因為
正義這個詞不能被量化,而且每個人對於正義的尺度都有不同的解釋。
因此檢察官若想主持自己心中的正義,最理性的選擇還是在達到組織要求的績效目標前提下,再來考慮如何在規則下實現自己的抱負
不然幾次績效考核下來,就被調去偏鄉冷凍起來。
城鄉案件量,相對來說還是有些差距,對於正義感十足的人來說,到底是案件多的城市,還是案件較少的鄉村小鎮更能一展自己的滿腔正義呢?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作者的相關文章

Patrick.Wong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