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屏東有位老師在擔任小學三年級的某班導師時,因學生的課業表現不佳,所以罵學生「笨蛋三人組」、「朽木不可雕也」、「笨」、「生雞蛋沒有,放雞屎一大堆」等語,侮辱學生,其中有兩位學生的家長認為老師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學生的名譽權及健康權,向老師提起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孩子這麼小就成為訴訟當事人,對孩子來說可能是法治的機會教育,也可能是一段不想回憶的旅程!
首先,老師的本對於學生有所謂的管教權,所謂管教是指約束及教導,在管教的行為上,仍然有其界限,並非只要打著「我是為學生好」的名義,就可以毫無限制的對學生進行言教或身教。在以前,誰不是被老師打出來的,不論是因為不遵守秩序或是考試考不好,還有因為差一分打一下的體罰情況。說到「體罰」,以前可是花樣百出,老師或教官總是想得出各種處罰學生的方法及理由。
現在的教育方式已經與以前大不相同了,但在學校教育第一線的老師,很多也與以前的老師不一樣了。尤其是對待小朋友的態度,把小朋友也看成是一個完整的人,知道要尊重小朋友,也讓小朋友懂得去尊重其他同學。而對於課業方面,不再有差一分打一下的情況了,家長對於小朋友的學業也有一定程度的協力,並不是老師不注重小朋友的課業了,只是體罰不再是老師要求小朋友課業的方法選項。
在屏東老師的案件中,判決中有說到:「依發展心理學家尚.皮亞傑(Jean Piaget)建構之兒童道德發展階段,兒童於9歲後進入「自律期」,在抽象思考與邏輯能力開始發展,當思考能力提升,便會開始對於倫理、正義等有不同的思辨;且此時為接近青春期階段,開始面對許多身體和情緒方面挑戰,強烈渴望屬於一個群體並在學校的社會秩序中建立自己的位置,容易受到同伴壓力和其他影響,更因處於爭取自主但又倚賴之時期,心裡想推翻父母師長的權威,但在能力上又還離不開父母師長的羽翼。」孩子的心理道德還在成長,而老師卻多次對學生以侮辱性言語,使其他同學對之產生負面觀感或評價,認為已經侵害了學生們的名譽權。
對一般人以粗鄙的言語嘲笑、謾罵都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亦可能成立名譽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了,把對象換成小學生也是一樣。不要再覺得是為了學生好,所以才罵他,其實為了學生好,可以好好講,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去改善學生的狀況,或是請家長一同協助孩子。雖然我不是教育者,但還是提醒,只要跨越管教合理範圍的界限,法律一樣會介入,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