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038-法學第14講:啟蒙的漣漪-罪與罰

刑法世界,只談兩件事:「罪」與「罰」。 犯罪論,探討的是:什麼樣的人類行為(Fact),是罪(Y/N)? 刑罰論,探討的是:犯罪的人,要不要罰(Y/N)?如何罰(How)?

問題的提出

  自古典犯罪體系(1906,李斯特&貝林)起算,近代刑法學發展的這116年以來,古今中外的刑法學者,研究重心,都放在犯罪論。有多重呢?差不多有85%以上那麼重,這只要稍微檢索,翻開刑法教科書的「目錄」,或是Check國圖的碩博士論文「題目」,就可以看出跡象了。   為什麼會這樣?好問題!我以前也超級納悶的,怎麼都想不通:犯罪論,到底有啥好研究的?要嘛就是公,不然就是字,沒有第三種可能,到底為啥可以玩116年?還打算繼續玩下去!我是真的無法理解。

可能的解釋

  後來,當我開始研究「啟蒙」之後,我才終於找到一個可能的解釋(推測)。強調,這只是可能的解釋,並沒有足夠的佐證可以支撐我的推測:   回顧基督神學的觀點:上帝造人時,將辨識善惡美醜的「神性」賦予人類(舊約•創世記:1章27節、3章22節、6章3節),令人類從此具有如同上帝般的「自由意志」。既然,於亞當、夏娃墮落前,曾被上帝賦予主宰意志的自由(舊約•創世記:2章7-9節、17-18節),但他們仍選擇犯罪(辜負上帝的期望);從而,只要承認「原罪」(舊約•創世記:3章1-23節)此一觀念,就必須承認罪人曾經享有的意志自由,此乃承認責任、接受懲罰的前提。   當人擁有自由意志,而違背了「人神契約」(在《聖經•舊約》裡,隨處可見「人神契約」,可以說「契約」的概念,自古便深植於基督文明之中),違背從善棄惡的自由選擇,基於自由意志基礎上對契約的違背,也就成為「罪」的本質。換言之,人類有無自由意志?於基督神學的脈絡底下,是不證自明的。   而人類的律法,係源自西奈山上之立約,由耶和華授予摩西(舊約•出埃及記:24章12節、舊約•申命記:4章1-2節、9章9-11節),自人類被上帝逐出伊甸園起,便背負了辜負上帝期望之「原罪」,故人類對於「罪」的認知,是先天便植於人類的血脈記憶裡,亦是不證自明的。因為「神法」永恆,即便天地歸於荒蕪,上帝的律法仍永存於世,此即古典自然法論的立論基礎。   啟蒙運動,透過「理性」這個說詞,主張「上帝的歸上帝,世俗的規世俗」,於法律層面的實證意義,便是「由神的秩序,轉變為人的秩序」。讓人們得以遠離上帝懷抱,方令人類從「原罪」(Original Sin)之中解放出來,而令世俗的「罪」(Crime)的概念,自教會法分離出。
  《聖經•舊約》的故事,多半在解釋「什麼是罪」:基督教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體現至善的可能,因為人有著根深蒂固的墮落性,靠著自身的努力和神的恩寵,人可以得救,但人永遠無法變得完美無缺,這份至善,只有神有,而人神之間是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故基督教是以人性的沉淪和陷溺為出發點,著眼於生命的救贖。   因此,我們可以說,探討「什麼是罪、罪有哪些」,是基督教的傳統。從而,若以現代的法治觀念回頭檢視,聖經、基督教所著墨的重點,一直都是「犯罪論」;至於「刑罰論」呢?「刑罰」的意義?不過是人類向上帝「贖罪的一種方式」。   PS:傳統的中華法系呢?相反。著墨於刑罰論的比重,要勝於犯罪論。EX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EX劉邦入關中,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史記•高祖本紀);EX貞觀十六年…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貞觀政要•刑法);EX大赦天下(這是免刑,不是無罪)、誅九族(刑罰手段)、抄家(刑罰手段)…等。(另可參014,國學14講)

刑罰論,是刑法世界裡的一片荒漠

  刑法世界的罪與罰,我只有說明「What & Why」,沒有評斷(Judge)。刑法世界裡,刑罰論的相關研究?是無盡的荒漠,連「基礎理論」都沒有。
  PS:請別跟我說什麼「應報、預防、假釋、緩刑…」這些,這些相關學說的論述內容,都只是一種「立場」、一種「說詞」,而不是「理論」,更不是「基礎理論」。「基礎理論」,是某領域知識的地基,可以往上蓋房子那種才算,EX物理的牛頓三大定律、經濟的需求定律,堪比或接近「定律」的Level,才夠格稱之為「基礎理論」。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