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兩種程序的相同目的皆是為了訴訟經濟,在相對輕微的案件上,調節其審判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及精力,不需皆以通常審判程序的方式行之。而在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上有其限制,例如簡式審判程序限於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等案件,而在被告對於自己犯行的自白也都是重要的要件之一。另外就是對於證據法則上的簡化及放寬,並排除傳聞法則的適用。兩種程序在國考中常有比較題,比較兩者間的異同點,或是在程序轉換上的一些問題等,在實務上的運用非常的常見,屬非常基本的常識,一定要掌握好!
貳、簡式審判程序
一、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