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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話|公訴|審判(二)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兩種程序的相同目的皆是為了訴訟經濟,在相對輕微的案件上,調節其審判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及精力,不需皆以通常審判程序的方式行之。而在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上有其限制,例如簡式審判程序限於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等案件,而在被告對於自己犯行的自白也都是重要的要件之一。另外就是對於證據法則上的簡化及放寬,並排除傳聞法則的適用。兩種程序在國考中常有比較題,比較兩者間的異同點,或是在程序轉換上的一些問題等,在實務上的運用非常的常見,屬非常基本的常識,一定要掌握好!

貳、簡式審判程序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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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紹完「起訴」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審判」。在正式介紹之前,先來幫各位讀者複習一下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當發生犯罪事實而有犯罪嫌疑時,檢警會進行調查,進入「偵查程序」,在偵查程序的過程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在確認犯罪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過程及相關證據後,檢察官會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檢察官所會作出的處分,包含了「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其中對於「起訴」的部分,我們將在本話中做更詳細的介紹。在起訴的制度,建立在「國家訴追模式」之上,而在先進國家所採的「彈劾主義」下,開展出審、檢及被告所構成的訴訟三角關係,而在我國所採的「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
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
本次我們從「公訴」中的「偵查」開始介紹。所謂「公訴」是指當代表國家執行犯罪追訴的檢察官知有犯罪並進行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受有罪判決的高可能性,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於起訴後繫屬於法院進行審判。而除了公訴外,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有「自訴」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之謂,需特別注意的是提起自訴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裁判」,所謂的「裁判」,是指「裁定」及「判決」,其裁判作成的主體為法院(指獨任制的法官及合議制的法官全體),在經過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及全卷的書狀、證據後,透過裁判的方式,將其判斷的依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等,作成對外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文書。簡單說,就是用一份裁判將審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證據保全」,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如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若不即使進行取證等積極作為,即未來將無從再行取得該證據;是以,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分別定有相當規定,使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有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之權利,使檢
在介紹完「起訴」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審判」。在正式介紹之前,先來幫各位讀者複習一下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當發生犯罪事實而有犯罪嫌疑時,檢警會進行調查,進入「偵查程序」,在偵查程序的過程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在確認犯罪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過程及相關證據後,檢察官會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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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的程序,原則上不開庭。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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