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進黨黨部傳有性騷擾及職場霸凌事件,趁這個機會來整理一篇淺談關於「職場霸凌」的懶人包。
近幾年,社會新聞上常見勞工在工作中遭受各樣態的不法侵害(亦即職場霸凌),如醫院護理師值夜班時遭民眾毆打受傷、超商店員遭受顧客施暴、工作中遭主管言語羞辱或同事性騷擾……等行為,造成勞工身體上及心靈上嚴重傷害,而勞工又是對社會的穩定發展有其不可抹滅的重要性,而要如何保障他們在職場工作中,受到更安全的保護呢?
然而,目前「職場霸凌」於法令上尚無明確的定義,參考我國法院判決解釋「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職場生活不乏存在同仁間相互溝通的互動過程,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並非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
因此,在職場中所遭遇的情況是否為「職場霸凌」,尚須經由
法院個案認定(可參照實務判決),且依其樣態,應回歸判定是否構成
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刑法(§277:條傷害罪、§305:恐嚇罪、§309:公然侮辱罪、§310:誹謗罪)、性騷擾防治法§25......等延伸法令。
故行政機關並無認定及調查職場霸凌之權利,有許多勞工誤以為向行政機關(勞工相關單位)申訴,即能介入處罰職場暴力者,而事實卻不是如此……,但也並非沒有針對雇主訂定相關法律責任。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第45條規定:「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雇主應依據勞動部公告的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規劃及採取危害辨識、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及工作適性安排等作為的義務,簡單來說,
就是要求事業單位必須對職場暴力做預防措施,並不是以有無發生暴力事件作為違反職安法的判斷依據,如果事業單位未落實相關預防措施計畫,或未留有紀錄可稽,則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法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您為雇主或事業單位的人資或職安人員,必須注意相關的預防措施應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其內容應包含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對於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勞動部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相關執行相關執行紀錄應留存3年。
以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舉例,參照勞動部公告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內容,逐一簡要說明應具備之執行紀錄,惟實際仍應以指引完整規範及事業單位實際狀況進行審視:
- 辨識及評估危害,參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表」,評估勞工在不同部門或工作崗位上可能會遭遇的外部(如顧客、客戶)及內部侵害(如主管、同事)之風險,並評估現有措施及可以增加或改善的措施。
-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參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作業場所環境檢點紀錄表」,分為物理環境(如噪音、照明、溫度)、工作場所設計(如客人等候空間、工作空間)、行政管制措施(如門禁、識別證)三個面向檢點。
-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參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作業場所適性配工與工作設計檢點紀錄表」,分為「適性配工」(如針對勞工工作內容適當的配置人力,比如專業性、人員數量)及「工作設計」(如簡化工作流程,減少工作者與服務對象於互動衝突)方面。
- 建構行為規範,參考「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宣示事業單位零容忍有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發生,負責人應簽署該書面聲明,展現決心,並請相關主管評估「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可審視並調整對下屬的態度。
-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如介紹工作環境及申訴管道、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課程),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將之納入事業單位新進或在職勞工訓練之一環,將課程內容、簽到表及照片留存。
-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通報機制,並讓所有工作者清楚通報事件之程序及方法,當出現直接與執行職務相關之不法侵害問題時,雇主應根據勞工不同的傷害程度提供保護、安置及協助,並對受害者提供身心健康協助,採取預防再發生之必要行動,可建立一個處理程序之流程圖,完整處理機制。
-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參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查核及評估表」,檢視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執行過程中之相關缺失,且一一改善。
回歸開頭,以民進黨黨部之性騷擾及職場霸凌案為例,臺北市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政黨黨部無職場暴力預防措施相關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內容。-
112.6.2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