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勞動部職場霸凌事件,部門基層員工在辦公室輕生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可是「職場霸凌」一詞在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
若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簡單說,當你在工作中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孤立,或所處職場環境讓你的能力被嚴重貶低導致自信受損,例如被顧客、主管以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都算是職場霸凌。包括辱罵、貶低、情緒暴力、孤立。
此職場霸凌事件僅只是冰山一角,隱忍和姑息絕非上策,僅只會持續餵養對方畸形心態與需求,讓對方軟土深掘,。
因此在身體與精神上受到創傷,你可以:
◎求助醫療資源與心理諮商。
◎離開環境:《勞基法》第14條也規定,若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刑法、民法的蒐證:包括工作往來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或錄影等,以及因職場霸凌而就醫治療、心理諮商等紀錄
最後,回歸到對對這類人的心態解析,同我在10/24文章所述,這些人行為的本質仍舊是一種畸形的自我保護;保護自己價值感、認同感的匱乏;因而當獲得權力與地位時透過霸凌、壓榨、貶損來獲得自尊;我們沒有義務,也不須為他們的自卑和匱乏負責,更不是須同意所謂的「目的良善」。
#停止餵養
撰文:許韡礪 諮商心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