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難以藉由買保單躲債
保單隱藏資產的賣點其來有三:
一是錢入保單,法院難以執行
二是國稅局對於個人保單沒有實施歸戶,不容易受到查核
三是保單的收入,可以藉由部分租稅優惠,免於課稅
這些向來是提到保單的隱藏財產功能,第一線業務員會向客戶兜售的主要理由,對於拿金錢在外面拚輸贏的生意人仍有吸引力,試想購買一張人身保險,萬一生意失敗,遭人追債,只要不行使解約權,人身保險就能夠一直存在,直到百年後以死亡給付的方式留給後代,很有安家費的概念。
然而權利的保護就像是天平的兩端,要保人欠債受到保護,自然債主的權利就會受到剝奪,因此實務上對於保單的執行訴訟不斷,法院也迭有爭議,一直到前兩天才終於由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統一見解。
基本上保單的執行要過兩個關卡,才有執行的實益,一是保單價值準備金能夠被扣押,二是債權人能代位執行要保人的解約權。
過往法院實務偏向否定說,並以105年高院座談會民事類第19 號提案研討結論為代表作,對這兩個問題都持否定的立場,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是保險公司的準備,而非要保人的財產,至於解約權更因為人身保險的事故都是生存、死亡、健康等具備一身專屬性具有公益色彩的特性,不適合做為法院代為執行的權利,因此既無法扣押、也無法解約,自然債權人就無法拿到解約金。
早期的確大部分法院是站在保護要保人的立場,然而晚近越來越多見解轉而支持債權人的立場,直到最近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終於突破過往通說,認為可以扣押的並非"保價金"而是要保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請求權",簡單來說保單仍是可以扣押的對象,至於保單的解約請求權,則是把保單認定為一般的金權契約,只是契約成就的條件比較特殊,加上要保人原本就可以變更,本來就無一身專屬性,因此債權人也可以訴請法院代位執行解約權。
自此保單在強制執行的領域內,隱藏資產的功能破功,保單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由債權人訴請法院解約取得價金。
如果你對於上述法律見解覺得艱澀難懂,那只要記得結論就好,往後如果欠債,債主是能夠對於保險來執行並扣押,而且扣押後還能強制解約,取得解約金清償借款,所以對於往後的保單銷售,筆者建議如下:
1.不能再以躲避強制執行為賣點。
2.如果客戶真有受到執行,仍可以在個案中,向法院主張保單被執行可能會使生活陷於困難或是其他不利因素,強制解約不符比例原則,請法院高抬貴手。
筆者更關注的是,此先例一開,保單喪失一身專屬性的保護,確立其為一般財產權的定位,會不會成為國稅局開始全面歸戶,以執行查核權、租稅保全趨勢的開始,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