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因為歇業、破產的情況下,勞工工資無法拿到要怎麼辦,國家擔心勞工在這樣的情況下失去收入,驟失生活依存,於是訂定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給予勞工一定範圍內之保障,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那麼究竟是如何申請的呢,以下本文將介紹申請流程。
墊償之適用對象
- 受僱之事業單位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 必須是適用勞基法規定的勞工。
- 事業單位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停工不屬之。)
- 有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的事實。
-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墊償基金。(雇主欠繳,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墊償範圍
1.工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
2.退休金&資遣費(合計最多6個月平均工資)
申請墊償應備文件
申請書表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各1份)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暨附冊
相關申請書表格及範例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
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證明文件:
- 歇業:
- 已登記歇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或商業之登記狀況為「解散」、「歇業」,或已註銷、撤銷或廢止之相關公登記資料。
- 尚未登記歇業:向事業單位登記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歇業認定,並取得認定其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清算或宣告破產︰清算人就任文件;或法院宣告破產之裁定及選任破產管理人 之證明。
債權證明
- 雇主有出面:親自向勞保局簽署積欠之金額
- 雇主無法出面或行蹤不明:須循司法途徑取得法院發給之確定債權證明。
- 民事判決(或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 法院之和解紀錄。
- 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 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 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應另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佐證文件
- 具有僱傭關係之證明:如勞動契約、服務或受僱證明。
- 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資明細、薪資轉帳存簿資料。
- 出勤證明:出勤卡、刷卡紀錄或簽到記錄。
- 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或資遣要件之證明文件。
- 工作年資、到離職日證明。
確有積欠事實,惟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得依其勞(就)保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其他注意事項
- 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申請墊償時,應一次共同推派一名勞工代表申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如申請人死亡時,依下列遺屬順位領取: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債基金須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墊償核付
經審核符合墊償者
- 核定墊償工資時,依法代扣薪資所得稅:
2.核定墊償退休金、資遣費時,依法代扣退職所得稅6%:
-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核定之墊款經依稅法規定代扣所得稅後,剩餘款將以轉帳方式匯入申請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勞工對於勞保局之核定如有異議時,應依法於收到核定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經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不予墊償原因
- 缺少歇業證明
- 缺少債權證明或債權證明不齊備、有誤
- 申請墊償期間有申報薪資所得
- 非歇業、清算、宣告破產日前6個月之積欠工資
- 申請人與事業單位為委任關係或無法認定具勞雇關係
- 虛偽不實之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 請求權時效消滅
-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中
- 優於法令之退休金、資遣費非屬墊償範圍
流程懶人包
- 審核墊付:文件備齊後,勞保局會約自收件後30日內核付,並匯入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