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當被公司違法開除、資遣費一毛都沒有,是否有可能以「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請求資遣費?
只要按照下面的步驟,是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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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先提醒,本文的適用對象,建議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自己認為公司的解僱沒道理,且專業人士也認為很可能是違法解僱
✅ 公司沒給資遣費、也沒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不想再回去上班
✅ 願意與公司對簿公堂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詳見第3步)
所謂的「主動開除公司」,是指依照《勞動基準法》§14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事由,主動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大家可能會疑惑,不是已經被公司開除了嗎?怎麼還有辦法反過來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呢?
原因很簡單—如果雇主的解僱是違法而無效的話,在法律上,勞動契約關係仍就繼續存在,所以可以反過來由勞工以「雇主違法解僱」為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判決、9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的一致見解,這個作法完全可行。所以實務上,很多人都這麼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號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裁定
◯ 為何可以取得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請領失業給付的其中一項資格是「非自願離職」。最典型的情況,是基於公司虧損、公司業務性質變更、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因素而被資遣。
而勞工以「雇主違法或違約」為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就業保險法》§11第3項,也屬於「非自願離職」。
至於如果勞工因犯錯、重大違約而被解僱,就不屬於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
◯ 為何可以取得資遣費請求資格?
當勞工以「雇主違法或違約」為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時,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法律依據在《勞工退休金條例》§12、《勞動基準法》§14第3項。
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14第2項,要在30天內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
其次,基於證據保存的目的,最好使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來發函,如果有找律師的話也可以透過律師函的方式。
函文內容,建議至少提到下面幾點:
要特別注意,本文的所有基礎是建立在「雇主違法解僱」的前提。
如果不是「違法解僱」,公司的開除是完全有憑有據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所以在採取第1步之前,強烈建議先向各地勞工局或專業人士諮詢,也可以向張偉志律師諮詢。
接著,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不知道如何申請的話,可以直接到各地勞工局的辦公室,現場會有專人提供協助。
◯ 失業給付應備文件
申請勞資調解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取得請領失業給付的應備文件—「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假設公司已經歇業、老闆已不見蹤影,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來取得請領失業給付的應備文件。
◯ 請求資遣費
調解的另一個目的,就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畢竟公司一定認為自己的解僱是合法的,不太可能一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就乖乖支付資遣費。
此外,如果自己還有被公司積欠薪資獎金、特休未休工資、服務證明書等情況,也能在調解程序中一併請求。
如果案情不複雜,通常不太需要。
不過,按照調解實務的經驗,在程序上有律師陪同並梳理案情,是有較高的機會與雇主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當然大前提是公司自知理虧、願意讓步。
想請律師陪同但沒錢、也不符合法扶律師申請資格,如果調解請求的金額超過1萬元的話,就可以向當地勞工局免費申請「行政機關指派律師陪同調解」喔!
但不論最後是否請律師陪同調解,這邊再次提醒,在採取本文所有步驟之前,強烈建議先向勞工局或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雇主的解僱是否違法」,畢竟有時候自己認為簡單的案情,在專業人士的眼裡其實錯綜複雜。
當具備請領資格,也拿到應備文件後,就能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可以直接攜帶身分證、印章、存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調解受理證明文件或勞工局所開立證明文件),到各地的就業服務機構,會有專人引導協助。
就業服務機構全台據點: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service_location.aspx
不過要注意,請領資格除了前述的「非自願離職」外,還有另外二個條件:
失業給付的發給標準,是以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如果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本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以發到9個月。
如果有扶養眷屬,每多1人還可以加發10%,至多加到20%為止。
如果有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業訓練,領的款項就不是失業給付,而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一樣是以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有扶養眷屬,一樣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到20%為止。
如果在請領失業給付的期間,提前找到工作的話,在新工作做滿3個月時,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是按照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簡單來說,就是剩餘未領失業給付的半數。
在請領失業給付的同時,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的調解程序也正在進行。
當最後調解不成立、公司也堅決不退讓,是否要進一步提起訴訟程序,就要衡量請求的金額大小、項目多寡,以及自己是否有時間、有心力、有資源踏入法院繼續向公司爭取權益。
如果有拿到失業給付就心滿意足,那確實可以停下來了。
如果想進一步爭取資遣費(以及被積欠的薪資獎金、特休未休工資等),但沒有多餘的資金打官司,或是想委任自己信賴的律師但沒錢,怎麼辦?只能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基金會)尋求協助嗎?可是法扶律師在申請上有資力門檻限制,萬一不符合申請資格呢?或是即便符合申請資格,但信賴的律師沒有在法扶律師名單上,就只能接受法扶隨機指派不認識的律師嗎?
別擔心,最後就是要跟大家分享一個很少人知道的彩蛋。
當發生勞資爭議、勞工需要打官司的時候,其實中央及地方政府一直都有提供訴訟補助資源,補助項目包含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有的地方政府還加碼更多補助項目)。
勞工一方面可以委任跟自己信得過、合得來的律師打官司,另一方面可以透過政府補助來減輕經濟負擔。
只是知道這個彩蛋的人並不多。
如果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的話,透過訴訟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將有機會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訴訟相關補助。
至於申請資格、是否有資力門檻、應備文件、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各地規定差異頗大,建議上當地勞工局網站查詢,也可以參考張偉志律師幫大家統整好的《勞工訴訟補助申請攻略秘笈》。
不在上述縣市的朋友也不用擔心,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本來就有勞工訴訟律師扶助、生活費用補助的機制,律師扶助的部分是和法扶基金會合作,有需要的話,可以向法扶基金會各地分會洽詢申請。
💡 無論您是員工方或公司方,若有勞資爭議問題,或需要勞工訴訟補助申請的相關協助,歡迎填寫免費諮詢表單,張偉志律師將為您初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