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時可能會發生非自願離職的情形,紓解失業期間經濟壓力政府提供失業己府補助,讓非自願離職的民眾可以申請。本文將介紹失業給付的申請流程及條件。
對象
-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 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
資格:
- 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
-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 另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應備文件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受扶養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給付期間:
-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給付期間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述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申辦流程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
- 臨櫃申請
- 線上申請(自112年8月7日開始開放線上申請囉!)欲登錄失業給付線上申辦系統,可至「台灣就業通」(https://www.taiwanjobs.gov.tw/)網站,點擊輪播圖首頁(失業給付線上申辦專區),完成註冊會員及履歷表,即可進行申辦。也可登入「台灣就業通-找工作」(https://job.taiwanjobs.gov.tw/)的會員中心頁面點選「申請失業給付」連結網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