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64號判決
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為平衡彌補鄰地所有人越界土地之權益受損,立法者賦予鄰地所有人有價購請求權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償金請求權。
也就是說,法院雖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判土地所有人(越界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不用拆屋還地),要求鄰地所有人(被害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但並不意味著,鄰地所有人(被害人)就不能對土地所有人(越界人)提出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亦即土地所有人(越界人)對於越界之土地,並非因此而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進而免除過去占用之不當得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