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並擁有A地,丁在A地上種植一棵榕樹,而甲死亡後,A地由乙、丙、丁三人繼承,乙、丙二人後因與丁無法達成處分A地的協議,一氣之下,兩人合力將丁所種植的榕樹刨除,乙、丙二人是否構成毀損罪?
說明:
首先A地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土地(共有物),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案例中的丁在A地上種植榕樹,榕樹已經在A地落地生根,成為A地的部分,也就是乙、丙、丁三人的共有物的部分。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處罰的是毀損他人所有物,或是使他人所有物喪失效能或價值的犯罪行為,而他人所有物,包含「共有物」在內,所以乙和丙兩人未得丁的同意,自行刨除榕樹,而榕樹屬於乙、丙、丁三人共有物的一部份,也會構成毀損共有物,因此成立毀損罪。
提醒!
共有物的處分、管理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共有人間不合,一氣之下反演變成刑事案件並非罕見,建議有共有物及刑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毀損自己與他人之共有物,亦成立刑法上之毀損他人所有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