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張譯文 民法債編總論二 111-2 期末考

    第一題

    (一)A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台北信義區高樓建設,依法設置工地告示牌,並列名為承造人。某日上班時間,施工人員甲堆砌外牆磚瓦之時,與工人X發生口角;甲便趁工地負責人Y至他處巡視之際,將手中磚頭往工人X方向丟去。孰料,磚頭沒有丟到工人X,反而掉落至一樓砸傷碰巧路過此處的路人乙。乙當場昏迷。乙嗣後依照民法第188條對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A公司則提出以下抗辯:第一、甲是由B人力公司臨時調派而來的派遣工,與A公司間並未簽任何契約,亦不存在僱用關係。第二、甲之行為非屬執行職務,應屬個人犯罪行為。試問:乙主張民法第188條是否有理由?(20分)

    (二)A公司在施作工程時,在灌漿混泥土時不慎混入地下泥沙,而使鄰房地基之連續壁破損,產生路面嚴重坍陷的「天坑」;雖然最終無人員傷亡,五棟鄰房卻因此遭受波及,不堪繼續使用。鄰房所有人丙1、丙2......丙5等人(以下合稱為丙)欲向A公司請求賠償房屋毀損的相關損害,但因A公司施工人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查明是在何等環節及因哪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灌漿作業失敗。試問:丙得否對A公司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20分)


    第二題

    甲作為上市電動車製造商B公司之創辦人兼董事長,素有「台灣鋼鐵人」之稱。旗下品牌於2023年1月發表新型電動車,甫經推出即蔚為風潮;同年3月,愛車人士乙也購入該型電動車一輛(下稱X車)。

    同年6月1日,X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之時,竟突然起火燃燒,X車全毀。駕駛乙倉皇逃生,所幸安然無恙,但車上的其他隨身行李Y全部付之一炬。乘客丙在逃生過程中則是受有輕傷,送醫後已無大礙。經查,X車起火燃燒之原因,乃因動力系統電路未作好絕緣措施所致。事後,乙氣憤難消,便在臉書上公開發文,指控「甲是滿腦子都是錢,不重視消費者安全的黑心商人」、「甲不專心經營事業,有多段婚外情,並有為數眾多的私生子」。試問:

    (一)乙得否請B公司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20分)

    (二)假設甲有多段婚外情並育有私生子為真,甲得否主張乙的貼文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而向乙請求精神慰撫金?(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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