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起繼承的遺產稅中,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免稅額都增加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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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主要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等,在有發生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本次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03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故財政部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結果如下附表,因此113年起發生之繼承事件,在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均有增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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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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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遺囑跟隱匿遺產在法律上的失權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有妨礙遺囑執行時將喪失繼承的權利,而後者情節重大時還是可以繼承,僅是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不能主張在遺產價值內負清償責任,縱使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繼承人還是要負責清償。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不影響土地所有人既有合法權益,但地主使用時還是必須符合其他法令原本的規定,例如符合建築法或農舍興建法令,至於未能符合國土計畫法的使用,只能維持現況使用,不能再增建、改建、重建,否則會有比以前更重的罰鍰及斷水、斷電、命拆除等措施,以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唯有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國土計畫才能變更功能分區,甚至土地所有權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因此區域計畫法時代動輒以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全國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一,就是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區域計畫法時代合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原則上將繼續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作為住宅、辦公處所之土地使用。
契約(生前)信託或遺囑(死後)信託,都必須表明信託的目的,以免信託行為嗣後遭法院認定與信託目的不合並被法院判決撤銷;且被繼承人所安排的信託行為有無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法院也是以信託目的作個案具體的認定,有意以信託將資產做安排者,務必注意明確信託目的,以免淪為信託無效的結果,失去設立信託的美意。
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宜先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公平合理的衡量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再決定是否發函給保險公司終止債務人是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具體判斷各方權益前,不能發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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