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4|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民國113年2月5日)

【思考】辦法通過後,學務處/輔導處的責任加重?


一、修正前的規定【修正前第二十四點】


1、幾時可以要求帶離?


教師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 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 ,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2、帶離到哪裡?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 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二、修正後的規定【修正後第二十五點】


1、幾時可以要求帶離?


教師依(修正後)第二十三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應派員協助處理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 ,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2、帶離到哪裡?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 、輔導處(室)或其他適當場所 ,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注意喔!沒有其他班級囉!)


3、強制帶離的阻卻違法事由【修正後第二十四點】


(1)、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教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

(3)、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4)、教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教師有第一項至前項不予處罰之情形時,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


三、實質上加重學務處/輔導處的責任


過去僅為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輔導處派員協助而已,但是新版的規定增加了「情況急迫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要件,讓學務處/輔導處不得拒絕教師的請求。但於此同,也透過法規的修正,讓相關人員的責任可以免除或減輕,以增加協助第一線教師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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