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新聞或網路文章上看到,離婚時夫妻財產要對半分的說法,這是真的嗎?所有財產都要分嗎?
小香和一個先生結婚,先生雖然不是什麼豪門大族,但跟公婆一起經營一個鐵工廠,家族事業也是有聲有色。無奈因為婆媳問題嚴重,小香想著,雖然我存款不多,只要我能帶走先生一半的財產離開,自己和孩子還是能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
小香來諮詢律師,她可以順利的拿走先生一半的資產嗎?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確保他能夠分享到婚姻期間雙方一起經營家庭的經濟成果,所以能分配的財產,原則上夫妻兩人婚後努力工作所賺來的錢。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下面這篇⬇
【熟齡議題】老伴過世 除了遺產 別忘了先拿一半 還能節省遺產稅
現金存款的部分,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雙方提出資料,或是主動向銀行調取金融帳戶往來明細,具體去看兩人結婚當下各自有多少現金存款,離婚訴訟當下有多少存款,再扣除不能列入婚後財產的部分,來計算雙方財產的增減。
包括婚前購買的房子、股票,如果有租金收入、利息收入,也都算是婚後財產的一部份。
多數現代人不會保留大量現金存款,現金往往會轉換成房子、車子或投資股票等金融商品,這些也都屬於婚後財產;而婚前累積的資產,如果有利息或租金收入,也會算入婚後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前買房,但是房貸還沒有繳清,等於是拿「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那婚姻期間繳的貸款金額,都要算回婚後財產的範圍裡。
相反的,新婚夫妻若是在剛結婚的時候買房,往往會從多年累積的存款中拿出一筆頭期款,這就是拿「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後債務」,則這筆錢則是可以扣除,不算是婚後財產。
延伸來說,某些案例中,婚前買了房子的一方也會不服氣的說,「我繳貸款的錢要拿出來分,拿他(指另一半)住在我的房子裡,也應該付租金給我吧!」
這樣的情況法官則認為,婚姻中有人提供房子用來共同生活、提供婚前買的家具放在婚後的家、有人外出工作賺錢、有人負擔家務或照顧小孩,都是對婚姻家庭生活的貢獻,不能主張另一半要支付使用費獲服務費,進一步算入婚後財產,所以前述的主張是無效的。
太太結婚時父母給的嫁妝、先生因為父母過世拿到的遺產、太太開店時父母給的創業基金、先生因為中樂透拿到的彩金、太太因為出車禍拿到別人給的一筆精神慰撫金,這些因為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都不是夫妻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經濟成果,法律明文規定這類收入都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回到本案的狀況,小香的先生是家族事業的繼承人,擔任舉足輕重的角色,薪資或分紅自然不少,甚至公婆在婚前過戶給先生的黃金店面,每月會進帳一筆可觀的租金收入,這些都屬於婚後財產的範圍。小香可以就這些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將夫妻兩人的資產相加除以二,再取走其間的差額。
除此之外,公婆為了節稅,每年各會固定贈與先生244萬元現金,先生斜槓和朋友開餐廳時,公婆贈送了一筆資金,這些現金和餐廳股份則是先生無償取得的財產,就完全與小香無關了。
從小香的例子可以看到,身為家族事業的媳婦,要離婚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不少好處,所以資產雄厚的人家、一方有債務問題的夫妻,或是重視公平的新生代,就可能會簽立婚前契約來保障自己的資產。
也就是說,雙方在結婚之初,就可以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書」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並帶著應備文件一起前往法院登記,未來有任何變故的時候,就不會受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干擾。
已經結婚多年的夫妻,也可以在釐清現有的財產後,用同樣的程序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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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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