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6/15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講座筆記|以藝術之名行社會工程之實:當我們同宅一起系列講座之「公宅與公共藝術」

這是由國立臺灣博物館鐵道部園區籌辦的特展「當我們同宅一起:公宅設計與理想現代生活」的系列講座之一。這個展覽從去(112)年11月28日展到今(113)年11月10日,為期一年。展覽負責人是出版《台灣公宅100年》的沈孟穎老師,在展覽期間主辦單位針對圍繞著公宅的不同主題,辦了五場系列講座(目前還剩兩場),是從不同的角度討論住宅(尤其由政府出資或興建、營運的住宅)與我們的關係。雖然最近覺得講座營養程度,有時候很看與談人的口條和陳述方式,但我覺得主辦方跳脫建築技術,從不同專業與公共政策討論住宅發展,蠻適合相關背景的學生和職業、從業人員一起參與聆聽的(而且每場都有小點心可以騙吃騙喝(?))。


這次分享的是4月27是第二場「公宅與公共藝術」,請到實踐大學的蕭有志老師以及中原大學的陳宣誠老師,分別分享分享廣慈社宅及斯文里三期公辦都市更新的公共藝術。


選擇這一場分享,一方面是在聽完後,對兩位講者分享的「公共藝術」形式感到很特別,與多數人印象中的常設型、雕塑類藝術品不太一樣,卻也無法否認這也是一種公共藝術的表現方式。另一方面是最近公司因為增建新辦公室,依相關法令(後面介紹),我們需要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的經費辦理公共藝術,且因為總體經費未達50萬元,所以用推廣教育的方式讓同仁分別參訪了不同的公共藝術。


我走的是參訪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的公共藝術,以及寶藏巖藝術村。在聽完近期社宅的公共藝術,再到臺大校園參訪持續推動了10年以上的公共藝術,覺得可以分享一下什麼是公共藝術,又從民國81年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後,公共藝術的形式有什麼特別變化。


號稱建築本身就是公共藝術的臺大社科院


什麼是「公共藝術」?


從維基百科搜尋「公共藝術」得到最普遍的觀點是「是指放在公共空間、面向公眾開放的藝術作品」,且公共藝術應包含「公共性、藝術性、在地性」三個基本要素。「公共性」好理解,通常放置在公共空間都很好符合公共性。「在地性」也好想像,是一種出自於地方知識或各種有形、無形範疇的概念。「藝術性」的定義就有些抽象了,從教育部辭典查詢「藝術」會得到「人所創作,以形象、聲音等表達概念,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與「比喻富有技巧或創造性的方法或模式。」兩個解釋,可以知道藝術是某種概念或是技術的表現(維基百科的解釋不論中英文版我都看不太懂)。


以上不是要刻意說文解字,而是在參訪臺大校園的公共藝術的途中經過瑠公圳景觀整治的草溝設計,以及機械舊館舊址保留的立面空間時,覺得不但講者所談的內容面向更廣,聽者的興趣也更加濃厚。這些工程或設施都位於校園中的公共空間,也符合某種概念(友善生態)或技術(歷史空間、工法的保存)的表現,且比多數人印象中的雕塑型作品更直觀地符合在地性,但我們卻普遍不認為這些工程或設施是一種公共藝術,讓我覺得十分困惑。


臺大內瑠公圳景觀草溝



法規上的公共藝術


在臺灣公共藝術入法是在民國81年頒布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現在稱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最新一次修法是110年5月19日。條例第1條便開宗明義寫明立法意旨是「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而訂定,對藝術工作權的保障法令。但「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像建築師、技師等是經由國家授與身份認證的專業人員,也並沒有限定國籍、身份,個人認為比起保障某一特定群體的工作權,更像是保障「文化藝術工作」存在於臺灣社會。至於立法者期待藉由文化藝術工作達到什麼社會效益,就值得討論了。


關於經費

依條例第15條明確寫到: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中則定義誰必須做:

一、公有建築物:為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建築物及具紀念性之建築物。

所以才會有我參與的「公宅與公共藝術」講座,在談由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興建的社會住宅(公有建築物)裡的公共藝術。


關於形式

同樣第6條

四、公共藝術:指設置或陳列於公共空間之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創作。


這裡提到的是公共藝術的表現手法,單看文字內容會以為公共藝術被鎖定在「有形」的作品。早期公共藝術剛開始施行時,也會常看到許多放置在開放空間中,看起來有些突兀、功能不明的雕塑,常讓我以為看不懂(不是植物)又不具功能性(不是椅子之類的街道傢俱)的裝置,就稱為公共藝術。


但在臺大2015年的公共藝術品中的「觀聽的邊境─翼手計畫」以「聲音」呈現,而在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宅公共藝術計劃中有一項是〈省省吧!我家富貴發〉的電視劇,都與上述的定義有些不同,其實公共藝術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呈現方式。或許一齣戲劇表演,也能作為一種公共藝術。


另外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談及: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也才會我們公司(行政法人)增建辦公室,需要有公共藝術計劃,但因為經費小於50萬元,所以可以用於公共藝術教育推廣。



公共藝術與社會關係


在這場講座中2位老師分享的作品都不太像是典型的作品,蕭有志老師甚至在一開始談的都食部公共藝術,而是公共治理或說是社區關懷。從最初以實踐大學周邊的店家為標的,請學生用有限的經費(每人一百元)加上無限的勞動力(學生本人)提出空間改造方案,並親身實踐。到廣州深圳城中城的空間美化,用常見的噴漆使路人駐足發現某些事物,或是利用原本堆砌在街道上的廢棄物組成街道傢俱,讓既有空間的、無明確使用功能甚至被佔用的空間公共化,擾動晦暗的、僵固的社區空間。


最後的結論則是停留在對「藝術本質」的探討,在談公共藝術的藝術之前先談公共性,從最初對環境的整治、美化,到對空間議題的發現與回應,再思考更深入地談以非日常的概念或技術手法——藝術——介入的創意發想,才能使放入公共空間的藝術創作得到社區、周圍居民的共鳴。


相似的,陳宣誠老師雖然專注在分享斯文里三期公辦都市更新的公共藝術計劃,但比起最後不知道能不能稱為作品的成果,講者也更多著墨在斯文里的地方調查,像是華榮市場周圍的屠宰場歷史(所以豬血湯很有名)。以及在社區裡做的許多嘗試,例如像文史工作者的工作採集地方故事,藉由與地方討論將這些資訊轉譯成地方報紙。也有像是製作紙箱書包、繪製家的100種形狀的親⼦⼯作坊活動,或是經營podcast等許多作為,這些開放給公眾參與或收聽的活動、節目,我們能說他不是公共藝術嗎?但這樣看起來極像一般公共治理的作為,與公共藝術一樣嗎?



公共藝術該有什麼樣子?


在二位講者都分享完之後的討論時間中,不論是主持人和講者間,還是底下聽眾的問題,都圍繞著藝術和社會的關係。如果說只要藉由某種媒介表達某種概念或技術就能稱為藝術,那任何行為、物品其實都能是藝術,而藝術與日常的差別或許就只在是否能引起多數人的共鳴。這種共鳴也包含多數人看到一個不具實際功能的雕塑,突兀地放置在開放空間的一角,覺得長相奇怪而突然意會到「啊!這是公共藝術作品!」的認知。我不是在貶低常設型的雕塑藝術,而是想表達讓人產生共鳴可以是能深刻體會作品內涵,也能只是單純讓人覺得「長得像藝術品」所以是藝術品。


藝術性有其層次的差別,深刻程度在於是否打動人心,但反過來說如果能夠打動人心讓人心領神會,卻「長得不藝術」我們能說他是藝術品嗎?就如人行道旁的街道傢俱,我們理解了設計者的貼心——在一處具強烈流動性的開放空間中置入讓人停留的節點,足以使使用者間或使用者與環境產生某些對話。於是我們坐了下來,與身旁的人談天或凝視某一處景觀,都是我們打破行走在人行道的日常而因該裝置產生的作為。這也是藝術嗎?


二位老師有很多作品在我看來都是在重新定義日常生活該有的樣子,例如常見的以物換物甚至以技(技能)換物、共煮(組)廚房、舊物改造工作坊(講者沒有說明太多細節,但推測是以暫時性展示做為藝術成品),可以理解從日常出發最容易引起多數人的共鳴。不過其實再仔細想想,如果我們要討論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與其他建築相比有什麼特殊性?社會住宅的本質仍是住宅,是一種性質極具私密性的空間,要如何拿捏公共性?私有化與公共性的衝突如何取得平衡,或許這種著重在居民交流的作為就是一種不斷擾動公私關係的嘗試。



藝術參與的公共溝通


社會住宅與一般住宅在居民組成上有個特殊的差異,由法令規定優先入住的資格與比例,目的在控制居住者的多元性(但不致於造成貧民窟的負面印象),我們稱為「混居」。技術(法令)上如何處理也許以後有機會可以介紹,但概念上所謂的混居指的是讓不同身分、階層、不同生長背景的人得以居住在同一個社區——一般市售的住宅由價格篩選居民,越是精華地段或產品定位越豪奢的房屋排外性越強,鎖定買家的階層、身份也越苛刻。我曾在事務所主管辦公室外聽到建設公司的老闆細數某棟位於公園旁的大樓的買家身份:醫生、銀行主管、精算師⋯⋯,並聲稱了解這些買家的家庭背景是為讓居民有更「安全」的居住環境。先不論這話是否帶有歧視意味,如果以「金錢負擔能力」篩選鄰居的方式,擴大成整個社會用以篩選交際對象的方式,會發生什麼事?人們將普遍的無法理解、體諒和自己不一樣的人。


但混居就能促使居民相互理解、體諒了嗎?當然不。如果今天你知道自己隔壁住了「特殊」的人,卻只是從他的行為表徵(表面)看到他特殊之處,甚至從沒看過這個人,只是聽街坊巷弄鄰居間的「傳聞」,你只會知道他跟自己不一樣。在不知道為什麼不一樣、不一樣在哪的情況下,無法掌控變化的感受反而會加深人心中的不安與恐懼,更容易造成對彼此的誤解。


在公共藝術的法令中可以看到許多「民眾參與」的概念,其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有民眾參與計畫,概念上應是希望藉由「民眾參與」達到「藝術家與社會的溝通」,讓民眾理解藝術家創作的過程與概念甚至直接參與創作,增加達成共鳴的可能。更進一步地,講座中二位講者分享的案例已經有利用大量的民眾參與,藉藝術或藝文活動之名,開啟居民間的對話的意味。談到這些假藝術之名,行社會工程之實的行為,講者有點含糊地提及這些嘗試只是是一種讓居民的關係產生碰撞,並不是一定要解決什麼具體的問題。


但就建築計畫的角度來看,我其實覺得這些看起來很像里長辦敦親睦鄰的聯誼活動(本質上也的確是聯誼活動),意在打破過往公共場域與私有產權間壁壘分明的界線我們期待社會住宅可以達到族群交融、社區友善,所以不惜增加公共空間(就會壓縮私人空間)期望藉由這些空間,讓居民在私領域外有更多彼此交流的機會。聽起來似乎太過浪漫,確實很多時候建築人在預設產生關係的空間期待常常只是一種幻想,但今這二處的案例藉由公共藝術中各種非日常或日常地參與,了解居民關心什麼事,讓彼此的差異也能成為可以被討論的力量,將公共藝術的資源(經費)作為社會投資,再生產出不同的可能。



後記


本想再談一些政治性的事情,講座中提到辦理公共性的活動時,與里長溝通的結果時常會影響做後提案能不能成功。確實這些藝文活動的舉辦被固定在單一社宅中,往往會被視為貼近政府政績的論述,也容易為了「避免爭議」成為有選擇性的公共性(元宵節一起喝紅豆湯活動OK,核能議題工作方先不要),或是變成辦理花錢收買人心的事務。


還有基於行政量能的考量,社會住宅的管理委員會常會被主管機關或機構委託給物業公司,而務業公司也常為了管理便利,設下許多限制,例如:即使是社區活動也不能再居民信箱塞傳單,或是不得任意在開放空間辦理臨時性活動,這些都會導致建築計畫和維護管理的衝突。


最後是我一直在想,公共藝術的立法如果真的不單只是保障藝術家的工作權,而是期待藉由文化藝術達到某些社會效益,那不論是人與人之間關係、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是否都應該反過來思考(檢討),既有的制度出了什麼問題?才使得原本應屬於建築計畫、景觀規畫、維護管理本應考量到的事情,必須另外藉由公共藝術的介入達成?這或許又有點將建築師的工作無限上綱了,但社會分工越細,運作不一定越好,缺乏大方向的統合反而容易使體制僵化而流於表面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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