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保險法並無規定要保人A具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故死亡保險金並非要保人A之遺產。
(一)按保險法§110 Ⅱ(註)意旨:指定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二)查本件被保險人B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由於指定受益人C同時死亡,於請求保險金時並沒有生存,C依保險法§110 Ⅱ而無受益權。
(三)故死亡保險金並非C之遺產。
(一)按保險法§113:「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二)查原指定受益人C因為與被保險人B發生死亡保險事故當下同時死亡,C並無受益權,本件死亡保險已無指定受益人。
(三)故依保險法§113,未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為被保險人B之遺產。
(一)很多保險從業人員會建議要保書指定受益人欄最後一個順位要填上「法定繼承人」就是為了避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前面順位的指定受益人已全部死亡,而讓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但這樣子又因此出現了一個爭點:此「法定繼承人」
指的是「保險契約訂立時」依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
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
?將來如果有機會的話,本文作者再來發文討論這個爭點。
(二)本文作者寫這一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探討死亡保險金的請求主體,死亡保險金的請求權人本應為被保險人,但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後,已喪失權利能力,無法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死亡保險金,所以才需要指定受益人來領取死亡保險金。藉由本案例可以知道:死亡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人同時死亡時,保單如果沒有其他特別約定,死亡保險金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非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遺產。以便為將來探討現行保險稅捐實務對死亡保險金究竟是誰的財產之討論及合理性埋下伏筆。
註:
保險法§110 Ⅱ: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