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唆使毒物專家乙殺 A,乙不認識 A。乙應允後,甲給乙一包毒藥吩咐其置入 A 的飲食中。幾日後乙在準備下手前,發現甲給的毒藥,並沒有辦法致命。乙將毒藥換成其他致命毒藥後置入 A 的餐點中,A 食用後死亡。但乙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難度:4顆星(滿分5顆)
難度4顆星理由:
主要爭點: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教唆踰越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
(二)甲教唆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甲提供毒藥給乙,成立271殺人罪之幫助犯
(1) 實務認為只需幫助行為對犯罪歷程具「促進關聯性」或「直接重要關係」即具需罰性。
2.準此,甲提供之毒藥雖被乙所替換,惟甲提供行為仍於心理力上對促進乙犯罪具促進關聯性,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主觀上甲有幫助雙重故意,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四)競合
進階高分關鍵:
有需要問刑法相關問題、免費批改申論的歡迎加入賴群
會成立這個群主要是因為我以前補習班的申論批改比較敷衍,沒辦法真的知道錯在哪。加上看到有蠻多考四等的經濟比較弱勢,考國考的資源少,希望能透過成立這群幫助更多人上岸。
賴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