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113 警特刑法解題(第一題)

甲唆使毒物專家乙殺 A,乙不認識 A。乙應允後,甲給乙一包毒藥吩咐其置入 A 的飲食中。幾日後乙在準備下手前,發現甲給的毒藥,並沒有辦法致命。乙將毒藥換成其他致命毒藥後置入 A 的餐點中,A 食用後死亡。但乙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難度:4顆星(滿分5顆)

難度4顆星理由:

  1. 甲給毒藥部分容易寫成不能犯(考驗考生對於正共犯之區分)
  2. 就目前幫學生批改的結果來看,坊間警特補習班好像對「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與正犯之行為結果是否須具因果關係」的爭點比較少討論,所以有蠻多人是寫不太出來。
  3. 甲教唆部分,容易有人誤會乙行為是教唆踰越。

主要爭點: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教唆踰越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

(二)甲教唆乙毒死A,成立271殺人罪之教唆犯

  1. 客觀上甲有挑起乙毒死A之犯意,雖乙於下手前替換毒藥,惟其行為致A死亡之結果仍在教唆範圍內,故未有「教唆踰越」之情事。
  2. 主觀上甲有雙重故意,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三)甲提供毒藥給乙,成立271殺人罪之幫助犯

  1.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與正犯之行為結果是否須具因果關係,容有疑義:

(1) 實務認為只需幫助行為對犯罪歷程具「促進關聯性」或「直接重要關係」即具需罰性。

2.準此,甲提供之毒藥雖被乙所替換,惟甲提供行為仍於心理力上對促進乙犯罪具促進關聯性,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主觀上甲有幫助雙重故意,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四)競合

  1. 甲涉犯271 教唆及幫助之間,犯意同一為數階段行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故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論教唆已足。

進階高分關鍵

  1. 乙毒死A部分,因為有提到「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所以跟甲沒有犯意聯絡,不成立271 共同正犯。
  2. 甲提供毒藥給乙,不成立271 不能犯(帶出犯罪支配理論)
  3. 幫助部分可以帶出其他學說見解,如因果關係、風險升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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