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民法第1013條(刪除)(原:特有財產)(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3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特有財產僅於約定之共同財產制有其存在實益。爰將之移列於第1031條之1第1項。

【原條文】(特有財產)(74.06.03修正公布)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理由:

一、第1款至第3款不修正。

二、夫因勞力所得之報酬,既不列為特有財產,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亦應不列為特有財產,且本法修正第1017條第1項已就「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規定為屬與夫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新增第1030條之1復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規定,更無將妻之勞力所得列為特有財產之必要,爰將第4款規定予以刪除。

【原條文】(特有財產)(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四、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