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從【聽海湧】看真人真事改編爭議_(二)人格權

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你也必相信“你不喜歡的意見”的言論自由。
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後果將會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承上篇文章,分析完著作權的部分,我們要來看看真人真事改編中,原型人物的權益。以及若原型人物已故,其後代有什麼可能得主張之權益。

在【后弈棄兵】案中,美國法院曾認為劇中直接提到原告名諱,加以虛實交錯的旁白陳述,已大幅縮小虛構與真實人物間的差距,儘管已載明本故事純屬虛構,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真實惡意。

而在【霍元甲】一案,中國法院則認為藝術的真實非屬歷史的真實,追求歷史的真實應為歷史學家的工作,霍式後代對於戲劇創作中虛構的部分應有所包容。但本判決似乎也間接肯認了後代遺族對於先人的人格權,享有一定的權益。

本篇將從幾則著名影視案例加以分析,幫助創作者在草創初期可以留意必要的授權,讓作品的推出可以合法亦合情理,叫好亦受祝福。

【后弈棄兵】一句話動輒500萬美金

一失足賠上億元?

紅極一時的 Netflix 影集【后弈棄兵】(Queen's Gambit)在上映四周內,吸引全球 6,200 萬個家庭觀看,擠入Netflix史上前四名紀錄,更在全球各大洲的63個國家排名收視第一;在92個國家擠進前10名,撥出後引起熱烈討論。 然而,卻因其中一幕,被傳奇旗手諾娜.嘉普林達希維利(Nona Gaprindashvili)吿上法院,要求 Netflix 應針對涉及誹謗他聲譽的台詞,賠償 500 萬美金(相當於 1.4 億台幣)。

該幕戲中,播報員陳述如下:[男選手們認為]哈蒙(女主角)的棋藝水平不如他們。像萊夫這樣的選手可能沒有花太多時間為他們的比賽做準備。按照他們的標準,伊麗莎白·哈蒙根本不是一個重要的棋手。她唯一不尋常的地方,實際上就是她的性別。 即使這一點在俄羅斯也不獨特。還有諾娜·加普林達什維利,但她是女子世界冠軍,從未與男子對陣過。我猜萊夫原本期待一場輕鬆的勝利,而完全沒料到貝絲·哈蒙剛剛給了他一個27步就結束的慘敗。

Nona 認為,該句台詞"在全球數百萬觀眾面前歪曲了[她]最重要的職業成就之一......並且損害了[她]的個人和職業聲譽。"直至今日,原告仍持續參加國際西洋棋比賽並享譽她的成就。原告終其一生職涯都貢獻在國際西洋棋世界中,她仍然是一位活躍的領導者、榜樣和角逐者。

劇情改編自知名小說,裡面原本是這麼寫的...

事實上,該劇改編自 1983年作家沃爔特·特維斯的小說。

小說的主要角色本即是虛構的,但提到了幾位真實的國際西洋棋選手,其中包括在虛構的莫斯科邀請賽國際西洋棋錦標賽背景下,簡短提及原告介紹。

"據他們所知,[哈蒙]的棋藝水平大約與本尼·瓦茨相當,而像萊夫這樣的人不會花太多時間準備與本尼對弈。按照他們的標準,她不是一個重要的棋手;她唯一不尋常的地方就是她的性別;即使在俄羅斯,這也不是前所未見的。還有諾娜·加普林達什維利,雖然不及這次比賽的參賽水準,但她曾多次與這些俄羅斯大師們交手。萊夫會期待一場輕鬆的勝利。"

很顯然的,小說中簡單帶過、並無損及原告在西洋棋界的成就。而 Netflix 在改編時,為了加強哈蒙參賽的衝突性,確實在敘述上加油添醋了一番。

Netflix 律師團隊在法庭上的攻防也相當精彩

  • 沒有任何理性觀眾會將這句台詞理解為事實陳述,因為該劇集完全是虛構作品。
  • Netflix 接著辯稱,即使被認為是真實的,這句台詞也不具誹謗性,因為理性觀眾不會認為"從未與男子對弈"這一說法暗示了原告的劣勢,這是原告所認為的誹謗含義。 換句話說,Netflix 提出了一種解釋,認為 Nona"從未與男子對弈,"並非因為她實力不足,而是因為她單純地受到了劇集中描繪的「社會結構性障礙」的阻力。

顯然地,法院對於 Netflix 的抗辯並不買單

  • 儘管該台詞周圍存在虛構元素,法院不能忽視的是,該劇集確實提到了真實的人物和事件,最重要的是,該台詞通過名字指認了一個真實的人物(即原告),提到了她的真實職業生涯,然後還展示了一個坐在觀眾席中、外貌酷似原告的演員。
  • 這不僅縮小了觀眾將虛構角色與真實人物有所聯結的差距(gap),而且,無論觀眾是否認出原告的名字,觀眾可能合理地認為該評論是劇集中融入的歷史細節之一。
  • 在誹謗罪的真實惡意的部分,法院也作出了認定。“一個普通觀眾很容易就能將這句台詞解讀為,正如原告所主張的,「貶低原告的成就」並「帶有女性承受劣勢標記的污名」,而這個污名是虛構的美國女性哈蒙可以克服,但原告卻不能。至少,這句台詞是對原告聲譽核心成就的輕視。”
  • 雖然 Netflix 聲稱依賴兩位國際象棋專家來確認劇本改編的歷史細節,法院認為該辯解也是無效的。"任何稍微熟悉國際象棋及其歷史的人都知道 Nona",而且"任何簡單的 Google 搜索都能揭示真實資訊。" 法院進而認定,即使考慮到小說和劇集的虛構性質,Netflix 使用這句台詞的決定,至少表明" Netflix 知道或者罔顧其言論是否會被普通讀者解讀為誹謗性的事實陳述。"

【霍元甲】藝術的真實非歷史的真實,黨的背書有保證

《霍元甲》於2006年全球公開放映,上映後票房一再創新高,備受關注。原告霍壽金是霍元甲長子的第四個兒子,是霍元甲唯一健在的孫子。原告觀影後非常憤慨,認為該片侵犯了祖父霍元甲的名譽。

【霍元甲】電影中將霍元甲描寫成從小生性好鬥,為爭“津門第一”而好勇鬥狠,亂收酒肉徒弟,甚至濫殺無辜的一介江湖武夫。正因爲其濫殺无辜、致人非命的行爲,其老母、獨女被仇人残忍殺害。祖父的形象已經被塑造成了一名無父、無母、無妻、無子女的落魄流浪漢,與以往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遠。影片表現了原告祖父人生觀的轉變包括武學精神的徹悟,但這些變化的產生卻源於一個陌生的盲女的幫助和“收留”,一代武學宗師寄人籬下地生活了7年之久,並莫名其妙地被稱作“阿牛”。 原告認為,對於電影等文學創作需要虛構可以理解,也一直抱着寬容的態度。在祖父的形象於1983年被搬上電視時,劇中的虛構創作基本可以接受,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而影片《霍元甲》已經大大超出了限度。

一二審法院認為未侵權

結論而言,法院認為本於影視的藝術創作自由,內容係建構在虛構的故事上,未侵害霍元甲之名譽權及其後代之權益

  • 第一,關於電影《霍元甲》所涉及的情節是“歪曲歷史事實”還是屬於“文藝創作中的表現手法和表現技巧”
    • 故事片可以取材於真實的歷史人物,但在故事情節、事件安排等方面則以虛構為基礎,追求“藝術的真實”而不是“歷史的真實”。因此,單純地以歷史中“真實的霍元甲”為標準去評價藝術化了的人物形象,顯然不符合故事片的創作規律。
    • 在本案的具體情况下,通過司法認定何為“真實的歷史”或“真實的霍元甲”實屬勉為其難,顯然由歷史學家去探討更為適當。即使在相同的史料條件下,塑造人物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至於表現手法的巧妙還是拙劣,則是文藝批评和探討的範圍。
  • 第二,影片是否符合侵害死者名譽法益的構成要件
    • 影片《霍元甲》旨在弘揚霍元甲的愛國精神與武術精神,從藝術上再現一代武術家成長和思想變化的過程,其主觀上並無捏造事實毁損他人名譽的故意和過失。《霍元甲》通過了國家廣電總局和文化部的審查,製片方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從總體上排除了侮辱、誹謗等情節的存在;另外,現行法律並没有要求製片方必需徵得歷史人物後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電影創作,也没有要求製片方必需調查史實、走訪所描寫對象的後人以及依據事實編寫劇本。
  • 第三,關於影片中“母女被殺”情節及“無後”問題。
    • 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僅表明了特定群體對於電影的感受,即主觀上該群體由於特定的地位和角色所產生的“名譽感”的降低,並不必然代表客觀上霍元甲一般社會評價降低。
    • 客觀地說,影片在故事情節的虛構方面儘管不具有違法性,但在“滅門”等情節的處理上,確實難稱妥當。

【馴鹿寶貝】明目張膽“加油添醋”的真實故事

《馴鹿寶貝》改編自男主角理查蓋德(Richard Gadd)的親身遭遇,講述被瘋狂跟蹤騷擾的故事。

全劇開頭寫道「這是真實故事」,引發爭議,因為有人找出故事中的「瑪莎」角色原型,是一名來自蘇格蘭的女子費歐娜哈維。哈維不滿被形容成跟騷狂,5月她大動作上節目反控稱自己才是受害者,揚言要向Netflix提告包括故意精神傷害、過失、侵犯公眾權利等,要求賠償1.7億美元(約新台幣55億元)。

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影集一開始以「這是真實故事」開頭,讓觀眾將劇情視為現實,雖然哈維的行為確實應該受到譴責,但劇中的「瑪莎」比現實中哈維的行為更糟糕。「跟蹤」與「法院認證跟蹤」有很大的差別,同樣的,不當觸摸和性侵犯之間,以及「推擠」和「挖人眼珠」之間,也有明顯差距,在觀眾心中會產生不同效果,劇中的「瑪莎」已是被定罪的罪犯,現實中的哈維則否。如果 Netflix 在明知故事是虛構的情況下,仍稱之為「真實故事」,可能會展現真實的惡意。

本則案例筆者認為尚屬罕見,強調本身是真實故事,卻有誇大的虛構內容,想當然爾更容易產生爭議。

小結

從以上幾則案例,或許可以推測幾個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因素,或多或少都會影響主張的成敗。

  • 是否在劇中使用原型人物的真實姓名?抑或已轉化、已和原型人物拉開距離?
  • 戲劇本身定調為真實或虛構故事?
  • 以及據以主張者,是原型人物本人或其後代?

但回歸到名譽權的保障之立法目的,筆者認為縱影視作品聲明為虛構故事,但若改寫幅度有限,劇中人物得與真實人物作勾稽或可得特定,仍應有侵害名譽權之可能。因此,一則將劇情大幅轉化,難以指涉原型人物,二則事前取得相關人授權,避免侵害名譽權爭議。

回歸【聽海湧】案,筆者認為歷史人物要做到大幅轉化,應有其難度(尤以知名歷史人物)。再者,縱使最後法律面得理,在法律之外,若能事前獲得事主授權或同意,結果或能更臻圓滿。畢竟在觀眾心中,戲劇的影響力是不容小覷的,獲取高收視的同時,更有應盡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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