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如何做成有效的遺產分割協議?有哪些隱含的注意事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繼承事實發生後,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在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固然應該遵照遺囑所指定的分割方法。但如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遺囑並未針對所有遺產指定分割方法時,則有兩種進行分割的管道:

(一)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二)由繼承人全體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共同決定遺產應如何分割。

假如繼承人打算進行遺產分割協議,有幾件事情是繼承人應該先瞭解的。


┃遺產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假使繼承人有數人,則在遺產尚未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是屬於公同共有狀態(參照民法第1151條)。

「公同共有」是指數人基於公同關係(例如繼承、合夥財產等),共同擁有一個所有權,特點在於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持分)。對於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的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得到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民法第828條第3項)。

因此,繼承人間如果要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內容必須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遺產分割協議是無效的。

❒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殊問題: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遺產中屬於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因此就此部分不動產之處分,不需要得到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同意;除此之外之遺產,仍然需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始能協議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如果繼承人中有大陸地區之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其共同參與訂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中屬於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即非此類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該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處分,即毋需徵得其同意大陸地區繼承人對於除此之外之臺灣地區不動產,仍有繼承之權利, 自為公同共有人,苟未經其等同意,即不得處分。否則,即屬無效。又遺產分割之協議既以廢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性質上具有不可分性,難謂除去該無效之部分亦可成立,依民法第 111 條規定,應認該分割協議全部無效。」

┃遺產分割協議如何做成、如何履行?

❒協議分割為不要式行為,只要達成口頭約定即有法律效力,然而為求謹慎、並避免爭議,仍以做成書面為宜。

❒分割方法可由全體繼承人自由議定,不需與應繼分比例相符。

❒遺產分割協議尚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

❒於實際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前,需將遺產稅繳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如有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第41條)。

❒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亦無需繳納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仍需繳納印花稅)。

❒協議分割雖為不要式行為,惟如需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則必須檢附書面遺產分割協議(公契),並需蓋用全體繼承人的印鑑章。

❒一旦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各繼承人即受協議內容拘束,不得再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然在繼承人僅就部分遺產協議分割之情況下,例外仍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假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履行協議分割的內容,則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照協議分割內容履行。


┃得否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繼承人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預立遺產分割協議,傳統上會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然而,近年來亦逐漸興起被繼承人在過世之前,預先與全體繼承人進行財產分配規劃的觀念,目的在於減少遺產糾紛,此時不應認為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問題。因此,假使欲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是在被繼承人與全體繼承人皆有效同意之情形下做成,則此種協議是有效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 號民事判決:
參酌近年來實務針對「預立遺產分割協議」之適法性見解,咸認為繼承人間之預立遺產分割協議,係基於被繼承人生前業已同意之分配約定、沒有「剝奪母之應繼分、矇父欺母」等情況非屬「蓄意欺瞞被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尚在世時即預謀瓜分財產」之行為,應認該生前遺產分割協議與公序良俗尚屬無違,於進行遺產分割時,兩造應同受拘束而為分割之準據(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6號、107年度重家上字第79號與10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系爭協議書上並未有被繼承人○○之親筆簽名或用印,且卷第67頁之協議書載明「本協議書一式五份」(並未算入被繼承人○○的一份),更可證係繼承人私下在被繼承人○○生前即預先協議分配其死後遺產,並未得到被繼承人○○之同意或使其參與協議,且原告僅空言泛稱系爭協議書內容被繼承人○○係知悉並同意,惟卻無法提出相關證據,故系爭協議書顯屬違背公序良俗,應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而無效。

┃遺產分割協議得否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分割?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看民法對繼承債務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國民法採取的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71條第1項:「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由於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因此遺產分割協議僅能針對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進行分割,至於消極財產(債務),則不屬於能由繼承人自得由分割之標的。

亦即,遺產協議分割後,除非經過債權人同意,繼否則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判決參照)。


┃遺產分割協議在何種情形下有可能遭法院撤銷?

實務上常見有效做成的遺產分割協議,事後卻遭法院裁判撤銷的情形,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

答案在於民法第244條規定。

民法第244條規定: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假如部分繼承人因為自身積欠債務,而放棄分配遺產,則對於該繼承人的債務人來說,該遺產分配協議即構成「有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此時債權人可以依照上開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因自身積欠債務而不願分配遺產之繼承人,可善用拋棄繼承制度,如此即沒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問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
按「繼承權之拋棄」與「拋棄已繼承之財產」兩者性質不同;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附錄:辦理遺產繼承之簡易參考流程

  1. 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可同時申請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2. 清查遺產:向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非必要):如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或在外欠債情形不明,則有辦理必要。
  4. 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5. 查詢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遺產明細表若有土地或房屋,則需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是否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6. 辦理繼承登記:如遺產中有土地、房屋,需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分割繼承、應繼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
avatar-img
5會員
15內容數
不定期分享各種法學新知與執業心得。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黎紹寗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般習稱的外遇切結書,通常是指配偶間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即給予一定金額的約定,這種約定有效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當婚姻觸礁時,兩願離婚是一種選擇。你是否知道兩願離婚有哪些法律要件?如果已簽妥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該如何認定呢?
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嗎?一起來看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什麼見解。
承攬契約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契約類型之一。假如定作人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怎麼做呢?
立法院於今年(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部新制定的專法,有哪些值得關注之處?
一般習稱的外遇切結書,通常是指配偶間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即給予一定金額的約定,這種約定有效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當婚姻觸礁時,兩願離婚是一種選擇。你是否知道兩願離婚有哪些法律要件?如果已簽妥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該如何認定呢?
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嗎?一起來看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什麼見解。
承攬契約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契約類型之一。假如定作人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怎麼做呢?
立法院於今年(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部新制定的專法,有哪些值得關注之處?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遺產分割是共同繼承人為了消除遺產的共有關係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在遺產分割前,須先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等相關準備工作。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和協議分割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特留分的保障和分割禁止與限制。進行遺產分割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合法和公平。
遺產繼承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法律技術細節的過程。無論是面對家庭內部的遺產分割,還是需要對外進行債務追討,都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工具和方法。本文將帶你了解如何有效地撰寫遺產分割協議書、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以及如何透過討債工具和假扣押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Thumbnail
預先規劃財產是避免家人爭產的好方法。 這篇文章提及預先立下遺囑的重要性,並詳細介紹了遺囑的五種方式。 遺囑如何執行,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內容,特留分的概念以及遺囑的撤回和廢棄等相關規定。值得一讀的文章!
Thumbnail
隨著時代的推進,許多人或企業家對於提早立好遺囑,做好身後事的規劃已經不再忌諱,畢竟唯有在突發狀況來臨前妥善進行分配,才能避免家族或家庭紛爭,也較能避免在緊急時刻而思慮不周,或是可在不受擺佈的情況下依照自身意願安排,不讓自己的人生在最後一刻有所遺憾! 想要立遺囑,我們必須先從法律觀點了解,哪些遺囑形
Thumbnail
Q:部分繼承人可否僅以自己為申請人持遺囑辦理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 A: 一、依「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 二、例子 三、補充:遺囑若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否自行辦理與遺囑有關之不動產相關登記?
Thumbnail
前陣子有朋友詢問:家人留有遺產,幾個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過不久被其他繼承人的債權人告上法院,為什麼分割遺產後反而變被告?
在家族繼承中,剩餘財產的分配往往是一個敏感而複雜的問題。當親屬間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繼承順位往往會直接影響爭議的結果。因此,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依據和案例分析對於理解如何在爭取遺產中站穩腳跟至關重要。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Thumbnail
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而如果因為繼承人不配合,大家都擺爛不去登記,可能會造成有罰金甚至遺產被充公的問題。 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了。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遺產分割是共同繼承人為了消除遺產的共有關係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在遺產分割前,須先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等相關準備工作。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和協議分割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特留分的保障和分割禁止與限制。進行遺產分割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合法和公平。
遺產繼承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法律技術細節的過程。無論是面對家庭內部的遺產分割,還是需要對外進行債務追討,都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工具和方法。本文將帶你了解如何有效地撰寫遺產分割協議書、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以及如何透過討債工具和假扣押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Thumbnail
預先規劃財產是避免家人爭產的好方法。 這篇文章提及預先立下遺囑的重要性,並詳細介紹了遺囑的五種方式。 遺囑如何執行,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內容,特留分的概念以及遺囑的撤回和廢棄等相關規定。值得一讀的文章!
Thumbnail
隨著時代的推進,許多人或企業家對於提早立好遺囑,做好身後事的規劃已經不再忌諱,畢竟唯有在突發狀況來臨前妥善進行分配,才能避免家族或家庭紛爭,也較能避免在緊急時刻而思慮不周,或是可在不受擺佈的情況下依照自身意願安排,不讓自己的人生在最後一刻有所遺憾! 想要立遺囑,我們必須先從法律觀點了解,哪些遺囑形
Thumbnail
Q:部分繼承人可否僅以自己為申請人持遺囑辦理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 A: 一、依「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 二、例子 三、補充:遺囑若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否自行辦理與遺囑有關之不動產相關登記?
Thumbnail
前陣子有朋友詢問:家人留有遺產,幾個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過不久被其他繼承人的債權人告上法院,為什麼分割遺產後反而變被告?
在家族繼承中,剩餘財產的分配往往是一個敏感而複雜的問題。當親屬間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繼承順位往往會直接影響爭議的結果。因此,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依據和案例分析對於理解如何在爭取遺產中站穩腳跟至關重要。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Thumbnail
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而如果因為繼承人不配合,大家都擺爛不去登記,可能會造成有罰金甚至遺產被充公的問題。 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了。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