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不當保證 當了就是人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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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是什麼?連帶保證人是什麼?人事保證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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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一般保證人?

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若催討不成必須先證明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才能開始向保證人求償。

  • 換言之,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請債權人先提出證明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

何謂連帶保證人?

  • 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白話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是有連帶關係的,必須要共同承擔此筆債務責任。

當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時,可以不必先找債務人而直接找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因為是連帶責任關係,等同已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權利,所以連帶保證人是有可能遭到債權人發起強制執行。


保證人將債務清償完畢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這筆金額喔!

  • 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所以保證人償還完債務後,要記得跟債權人索取清償證明,並盡快向債權人請求自己已清償的金額。

清償證明

民法第324條: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連帶保證人如果脫產呢?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

  • 一般買賣契約、借貸、金錢15年。
  • 利息、紅利、贍養費、租金:5年。
  • 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看診費、委任費:5年。

何謂人事保證?

民法第756-1條

人事保證,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2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3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4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7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8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9條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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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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