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5/02/1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共有土地分管登記應備文件及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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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在台灣,當農地屬於共有時,如果各共有人約定各自管理或使用範圍,就可以辦理「分管登記」,以將各自的管理、使用範圍在地政機關登記公示,對後續權利轉移或交易提供保障。以下提供一般作業程序與所需檢附的主要文件。

二、流程說明

  1. 共識約定
    由全體共有人協商達成一致,訂定「共有物分管協議書」,明訂各自負責管理或使用的範圍、比例、權利義務等內容。
  2. 填製登記申請
    各共有人或代理人填寫「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土地資料、共有人資料以及所申請的分管範圍。
  3. 文件備齊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將所有文件一併提交給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管登記手續。
  4. 公告與完成登記
    經核查無誤後,地政機關將在登記簿上記載分管內容,並對外公告以保障第三人知情權。

三、所需檢附文件

根據地政機關要求,辦理分管登記通常需附備以下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 依照地政事務所規定填寫的申請表格,記載土地及共有人資料。
  2. 共有物分管協議書
    – 由全體共有人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應明確載明:
    • 各共有人姓名與持分比例
    • 分管(管理、使用)範圍及面積
    • 各自簽名及印鑑(有時要求附上印鑑證明)
  3. 印鑑證明正本
    – 各共有人應提供最近期由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以證明簽章真實性。
  4.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農地的所有權狀(正本或核發文件),以證明該農地的所有權與現狀。
  5. 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 各共有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確認其身份。
  6. 分管位置示意圖
    – 有時為清楚表現各自所分管的區域,可能需要附上簡單的示意圖或分管圖說。

四、注意事項:

1、全體共有人同意:分管登記必須由所有共有人協議一致,否則登記可能無法辦理。

2、登記效力:辦理分管登記後,該分管約定將對未來的權利移轉產生約束力,保護各共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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