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是神頒布律法後的延伸與具體應用,標誌著以色列群體進入立約後的律法生活。此章著重在民事與人倫法律,特別是對奴僕、暴力事件、人身安全與賠償責任的規範,顯出神不僅關心敬拜,也關心人與人之間的公義與秩序。本文將從三個層面探討本章的屬靈意義。
一、關乎奴僕的律例:尊嚴中的制度設計(出21:1–11) 以色列初始是一群剛出埃及的奴隸,神在這裡對「希伯來奴僕」的處境設下保護條例:他服事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出21:2)。若他單身而來、單身而去,若娶妻則妻與子歸於主人(出21:3–4);但若他自願留下,就可在門上鑽耳為記(出21:5–6)。 這一制度看似維持奴僕制度,但本質上是保護弱勢、設限壓迫。神不鼓勵奴役,而是給予制度性的人道出路,並設下「七年釋放」的憐憫制度,將奴僕從終身苦役中釋放,強調人不是財產,而是有尊嚴的生命。 對現代信徒而言,這提醒我們:神所重視的不只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是否顯出憐憫與尊重。任何形式的勞動、領導或用人制度,若缺乏神所賜的尊嚴與限制,就容易變為壓榨。 此外對女性奴僕的保護也特別提及(出21:7–11),神吩咐即使女子被當作妾納入家庭,也不可被羞辱、遺棄或任意處置,否則「她可以白白地出去,不用銀子」(出21:11)。這顯示神在男權社會中仍施行保護女性的律法,是憐憫與正義的體現。
二、處理暴力與人命:尊重生命的倫理基礎(出21:12–27) 接著,律法進入一系列針對傷害與殺人的條例。神堅定指出:「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2),但也區分「誤殺」與「蓄意謀殺」,若非存心,則可逃往指定的地方避難(出21:13)。 這種設計不是縱容罪惡,而是承認人可能有失手、無心之過,並提供合理的處置機制。另一方面,對於存心殺人者,神嚴令:「要從我壇上拉下來,把他治死。」(出21:14)——即使是逃到神的壇前,也不能藉信仰規避罪責。 神也針對父母、主僕、打架、傷人、責打等情況設立明確規範(出21:15–27 )。尤其針對打傷僕人、使其失明或失牙的,也須釋放該人得自由(出21:26–27),再次突顯神對尊嚴的重視與對暴力的限制。 這一系列條例不單是法律規定,更反映神的心意:生命不可輕視,尊嚴不可踐踏,律法不只是保護強者,更是為弱者伸冤。 三、責任與賠償:公平的生活實踐(出21:28–36) 此段律例關乎意外事件的處理與賠償責任,例如何人因牛觸死他人須處死該牛,且主人若知牛有傷人前科卻未防範,就要與牛同死(出21:29)。若贖命,則可照價而賠(出21:30)。 經文進一步指出,若害死的是僕人,則要償銀子給主人(出21:32);若人掘井未加蓋導致牲畜墜落,也要賠償(出21:33–34)。甚至牛與牛相觸致死的情況,也設有公平原則與損失分擔(出21:35–36)。 這些律例所建構的,是一個有責任、有秩序的社會,反映出神不是只管敬拜儀式的神,更是關心社會實踐的神。 對信徒而言,這些律法原則教導我們:公義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實際生活中的責任感與誠實。 我們當在經濟行為、人際互動、事故處理中學習負責與補償,活出神所喜悅的公平與公義。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雖看似瑣碎,實則是神國度中公義與憐憫的具體表現。祂不只頒下誡命,更教導祂的百姓如何在日常中活出這些誡命的精神。律法不僅保護無辜,也約束強者,不僅懲罰惡人,也維護尊嚴。 願我們在今天的生活中,也不輕看「細節中的聖潔」,不忽略「制度中的信仰」,讓我們的品格、制度與日常生活,都能反映出那位公義、慈愛、全然聖潔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