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賓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以請。」賓曰:「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固辭。」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固以請。」賓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賓再拜受,主人般還,曰:「辟。」主人阼階上拜送,賓般還,曰:「辟。」
2. 注釋
1. 投壺:古代宴飲遊戲,以矢投壺口。
2. 矢:箭,投壺用具。
3. 中:計中數之器。
4. 枉矢哨壺:指投矢入壺之遊戲。
5. 請以樂賓:請以投壺取樂賓客。
6. 旨酒嘉肴:美酒佳餚。
7. 固辭:堅決推辭。
8. 般還:退讓迴身。
9. 辟:退避之辭。
10. 阼階:東階,主人所升之階。
3. 白話文
投壺之禮中,主人拿著矢,司射負責計數,使人執壺。主人說:「我這裡有投矢入壺的遊戲,願以此娛樂賓客。」賓客推辭說:「您已有美酒佳餚相待,如今又以遊戲相樂,實在不敢當。」主人再請,賓客仍辭,主人堅請。賓客說:「既然固辭不得命,怎敢不恭敬從命?」於是再拜受之。主人退讓,說「辟」,於是拜送。賓客再退讓,亦說「辟」。
4. 總結
投壺儀程:主人奉矢,司射計中,使人執壺。
主人請以投壺娛賓,賓辭三次,主人固請。
賓終從命,行再拜受禮。
主人、賓相互退讓,口稱「辟」。
啟示
投壺不僅是宴遊,更是禮儀教化,重在謙辭與敬讓。
主人勤請,賓客推辭,表現禮尚往來與尊卑秩序。
二、
1. 原文
已拜,受矢,進即兩楹間,退反位,揖賓就筵。司射進度壺,間以二矢半,反位,設中,東面,執八算興。請賓曰:「順投為入。比投不釋,勝飲不勝者,正爵既行,請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請主人亦如之。命弦者曰:「請奏《貍首》,間若一。」大師曰:「諾。」
2. 注釋
1. 已拜:行拜禮畢。
2. 兩楹間:堂中兩柱之間。
3. 揖賓就筵:揖請賓人就坐於筵席。
4. 司射:主持投壺之官。
5. 度壺:置壺於適當距離。
6. 二矢半:指投壺距離,以二矢半之長。
7. 設中:安置計中器以計中數。
8. 八算:古代用以計勝負之算籌。
9. 順投為入:矢直中壺口為入。
10. 比投不釋:連續命中,矢不觸壺而中。
11. 馬:勝負之籌記,一馬、二馬、三馬以計勝。
12. 慶多馬:慶賀多得勝馬者。
13. 弦者:奏樂之人。
14. 《貍首》:樂曲名。
15. 間若一:奏樂間歇一次。
16. 大師:樂官。
3. 白話文
拜畢,受矢而進,立於兩楹之間,退回原位,揖賓入筵席。司射上前,安置投壺,使壺距二矢半之遠,然後回位,設計中器,面向東,執八算而立。司射請賓說:「矢順直中壺口算作入。若連續中而不觸壺,即為比投。勝者可令不勝者飲酒。正爵既行,請為勝者記馬數,一馬帶動二馬,三馬既立,請慶賀勝多者。」對主人之請亦如是。又命奏樂者:「請奏《貍首》,其間歇如一次。」大師答曰:「諾。」
4. 總結
儀程:拜畢受矢 → 進位 → 退位揖賓 → 司射置壺、設中、持算。
規則:順投為入,比投不釋,勝者使不勝者飲。
勝負:以馬計數,三馬可慶。
樂舞:奏《貍首》,間歇一次,由大師應諾。
啟示
投壺非單純遊戲,而是禮樂合一,寓教於樂。
設距、計勝、奏樂,皆有秩序,體現古人重禮之風。
三、
1. 原文
左右告矢具,請拾投。有入者,則司射坐而釋一算焉。賓黨於右,主黨於左。卒投,司射執算曰:「左右卒投,請數。」二算為純,一純以取,一算為奇。遂以奇算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奇則曰奇,鈞則曰左右鈞。
2. 注釋
1. 左右告矢具:左右侍者稟告箭已備齊。
2. 拾投:撿拾投出的矢。
3. 有入者:矢入壺口。
4. 司射坐而釋一算:司射坐下,於算籌中去一,以記中數。
5. 賓黨於右:賓方列於右。
6. 主黨於左:主人一方列於左。
7. 卒投:投畢。
8. 二算為純:以二算為一純。
9. 一純以取:一純為一勝。
10. 一算為奇:剩下一算為奇數。
11. 奇則曰奇:若兩方勝負相差奇數,則報曰奇。
12. 鈞則曰左右鈞:若勝負平等,則報雙方相鈞。
3. 白話文
左右侍者報告箭已備齊,並請拾起投矢。若有人中矢,司射便坐下,去一算以記之。賓方在右,主人一方在左。投畢後,司射執算曰:「兩方已投畢,請點算。」以二算為一純,一純計為一勝,若餘下一算則為奇數。遂以奇算報告道:「某方勝於某方若干純。」若多出一算則稱奇,若雙方相等則稱「左右鈞」。
4. 總結
投矢過程:矢具齊 → 投矢 → 中則去算 → 投畢數算。
勝負計法:二算=一純;純為勝;一算為奇。
報告格式:差純則言「某勝某若干純」;有奇則言「奇」;平則曰「鈞」。
啟示
投壺不僅重技巧,更重秩序與公平。
勝負計算嚴謹,避免糾紛,體現古人「禮以定分」的精神。
四、
1. 原文
命酌曰:「請行觴。」酌者曰:「諾。」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勝者跪曰:「敬養」。正爵既行,請立馬。馬各直其算。一馬從二馬,以慶。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賓主皆曰:「諾。」正爵既行,請徹馬。
2. 注釋
1. 命酌:「酌」指斟酒,命酌即命令斟酒人行事。
2. 行觴:行酒令,傳酒飲。
3. 賜灌:當飲者奉觴自稱,意謂「承賜酒灌」。
4. 敬養:勝者受飲時的謙辭,謂「敬以養德」。
5. 正爵:正規之酒,行飲於眾。
6. 立馬:以算籌為馬,表記勝數。
7. 馬各直其算:每一算直立,代表一馬。
8. 一馬從二馬:勝利者得立馬一匹,另從二馬以示慶賀。
9. 慶禮:行慶賀之禮。
10. 三馬既備:集齊三馬之數。
11. 多馬:延伸慶賀之意。
12. 徹馬:撤去所立之馬。
3. 白話文
主持人命令斟酒人說:「請傳酒行飲。」斟酒人答應。當飲者皆跪奉酒杯,自稱「承賜此酒」;勝者則跪稱「謹以承養」。正規的酒行飲後,便請立馬。每一算直立為一馬;一馬再從二馬,表示慶賀。進一步行慶賀之禮,曰:「三馬既齊,請慶多馬。」賓主皆答應。正酒飲畢後,便請撤去所立的馬。
4. 總結
飲酒儀:命酌 → 行觴 → 當飲者跪稱「賜灌」,勝者稱「敬養」。
勝利獎:立馬以算紀勝;一馬再從二馬,以示慶賀。
慶禮:三馬齊備,再行「慶多馬」。
收束:正爵飲畢,徹去所立馬。
啟示
投壺與飲酒相結合,不僅比技藝,更重在禮讓與和樂。
勝利者雖得慶,仍以謙詞「敬養」承之,顯示「勝不驕」的德行。
以「馬」為勝利象徵,寓戰功慶賀於禮戲之中。
五、
1. 原文
算多少視其坐。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算長尺二寸。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
2. 注釋
1. 算:籌算,用以計分。
2. 視其坐:依坐位高下多少定算數。
3. 室中五扶:在室內坐,則用五根籌。
4. 堂上七扶:在堂上坐,則用七根籌。
5. 庭中九扶:在庭中坐,則用九根籌。
6. 扶:根、支之意。
7. 算長尺二寸:籌算長一尺二寸。
8. 壺:投壺器。頸長七寸,腹長五寸,口徑二寸半,容量五升。
9. 小豆:放於壺中,防止箭矢彈跳而出。
10. 壺去席二矢半:壺距離坐席二箭半之長。
11. 矢:投矢,柘木或棘木製,不去其皮。
3. 白話文
籌算多少根,依照坐席位置決定:在室內用五根,在堂上用七根,在庭中用九根。籌長一尺二寸。投壺所用的壺,頸長七寸,腹長五寸,口徑二寸半,能容五升。壺內裝小豆,以防矢射入後彈出。壺與坐席之間相距兩矢半。投矢用柘木或棘木製作,不剝其外皮。
4. 總結
籌數:室內 5、堂上 7、庭中 9。
籌長:一尺二寸。
壺制:頸 7 寸、腹 5 寸、口徑 2 寸半、容量 5 升。
壺內:裝小豆,防矢彈出。
壺距:離席二矢半。
投矢:柘或棘木製,保留樹皮。
啟示
投壺不僅是遊戲,器制與規格皆有嚴謹規範,顯示「禮」的嚴整。
制度之設,寓「中正」與「有度」,教人行事須守分寸。
六、
1. 原文
魯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
2. 注釋
1. 魯令、薛令:指魯國與薛國的官吏或長官。
2. 弟子辭:弟子向長者行辭禮或告辭的規矩。
3. 毋幠:不可過分低頭或屈身。
4. 毋敖:不可張揚或浮誇。
5. 毋偝立:不可站得不正或不端。
6. 毋逾言:不可說超出禮節的話。
7. 偝立逾言,有常爵:若站不正或言語過當,會受固定的懲戒或限制。
8. 若是者浮:若有此行為,顯得浮躁、不莊重。
3. 白話文
魯國的長官對弟子告誡:不可過分低頭、不可張揚、不可站得不正、不可說超出禮節的話;若站不正或言語過當,會受固定的懲戒。薛國的長官則告誡弟子:不可低頭、張揚、站不正、言語逾禮;若有這些行為,就顯得浮躁。
4. 總結
告誡行為:低頭、張揚、站立、言語皆有規矩。
魯國:有固定懲戒。
薛國:行為浮躁則不莊重。
啟示
禮節重在態度端正與言行合宜。
行立坐臥及言語皆受規範,顯示古人對弟子教化重視內外兼修。
七、
1. 原文
鼓:○□○○□□○□○○□。半:○□○□○○○□□○□○。魯鼓。○□○○○□□○□○○□□○□○○□□○。半:○□○○○□□○。薛鼓。取半以下為投壺禮,盡用之為射禮。
2. 注釋
1. 鼓、半:指鼓點節奏,用○□表示。
2. 魯鼓、薛鼓:各國鼓樂節奏的不同編排。
3. 取半以下為投壺禮:鼓點前半段用於投壺儀式。
4. 盡用之為射禮:整段鼓點用於射禮(射箭或其他禮射儀式)。
3. 白話文
鼓點節奏以○□表示,魯國和薛國各有不同的鼓樂編排。在投壺儀式中,只使用鼓點的前半段;在射禮中,則整段鼓點皆可使用。
4. 總結
鼓樂節奏:以○□表示不同鼓點。
魯、薛兩國鼓樂各異。
投壺禮:用鼓點前半段。
射禮:用整段鼓點。
啟示
古禮中鼓樂節奏有嚴格規範,與儀式緊密配合。
樂律與禮儀結合,體現「禮樂合一」的思想。
八、
1. 原文
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黨。
2. 注釋
1. 司射:主持投壺的官。
2. 庭長:管理庭院的官員。
3. 冠士立者:佩冠的士人,站立者。
4. 賓黨:參加禮儀的賓客陣營。
5. 樂人:演奏樂器的人。
6. 使者:傳達命令或引導的官員。
7. 童子:少年輔助者。
8. 主黨:主辦禮儀者陣營。
3. 白話文
主持投壺的官員、庭院長官和佩冠的士人,皆屬於賓客陣營;演奏樂器的人、使者及輔助的童子,則屬於主辦禮儀的一方。
4. 總結
司射、庭長、冠士立者屬賓黨。
樂人、使者、童子屬主黨。
明確區分禮儀中賓主兩方角色。
啟示
古代禮儀安排嚴謹,賓主分明。
職責分工清楚,體現秩序與協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