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14 題代位求償解析
保險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是財產保險領域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也是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延伸機制。當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如鄰居、肇事者)的過失行為所引起時,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之後,就可以「接手」被保險人向該第三人追討損失的權利。
本題透過住宅火災保險的常見事故,來測試考生對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前提和適用範圍的掌握。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14:老王以自己的住家為保險標的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某日,隔壁鄰居洪先生家中失火,波及老王家,造成房屋部分毀損。老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並於理賠完成後由保險公司向洪先生代位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代位求償的目的在避免洪先生獲得雙重賠償
- (B) 老王下年度的住宅火災保險費率會因此次賠案而提高
- (C) 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老王對洪先生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 (D) 老王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其醫療費用支出亦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正確答案:(C)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保險法》第 53 條,該條文確立了保險代位求償的機制和限制。
(A) 保險代位求償的目的在避免洪先生獲得雙重賠償
- 分析原因: 錯誤。
- 避免雙重賠償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老王)不會因同一損失獲得保險金和第三人賠償,從而造成不當得利。
- 保險代位求償的目的在於避免加害人(洪先生)因被保險人投保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是讓責任回到真正的過失方身上,並維持保險費率的穩定性。
- 生活案例:
- 如果沒有代位求償,洪先生的過失造成老王家損失 100 萬元,保險公司賠給老王 100 萬元後,洪先生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代位求償機制確保洪先生仍需向保險公司支付這 100 萬元。
(B) 老王下年度的住宅火災保險費率會因此次賠案而提高
- 分析原因: 錯誤(在題幹情境下)。
- 保險費率是否提高取決於風險經驗和損失是否能被回收。由於損失是可歸責於鄰居洪先生的過失所致,且保險公司已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如果代位求償成功,保險公司並未實際承受該筆損失。因此,老王的個人風險經驗並未惡化,費率不應因此次鄰居造成的、且已回收損失的事故而提高。
- 生活案例:
- 老王家的火災是洪先生造成的。保險公司成功從洪先生那裡拿回了賠款,所以這次理賠對保險公司來說是「零損失」。讓老王為鄰居的過失而承擔更高的保費,在公平原則上不合理。
(C) 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老王對洪先生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 分析原因: 正確。
- 代位求償權的本質是「接手」(代位行使)被保險人(老王)對第三人(洪先生)的原請求權。如果老王(被保險人)對洪先生(第三人)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求償基礎(例如洪先生沒有任何過失,純屬天災),那麼保險公司也無權向洪先生請求賠償。因此,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的必要前提。
- 生活案例:
- 老王家被隔壁失火波及,洪先生可能因為房屋管理不當或過失引發火災,老王依民法規定有權向其求償。保險公司就是代替老王去行使這個權利。
(D) 老王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其醫療費用支出亦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 分析原因: 錯誤。
- 老王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屬於人身損害(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的範疇)。
- 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保險)的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老王的醫療費用即使獲得保險金,保險公司也不能向洪先生代位求償。
- 生活案例:
- 如果洪先生開車撞傷老王,老王領取醫療險理賠後,保險公司不能向洪先生代位求償。因為人身價值無法以金錢衡量,人身保險是定額給付,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