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錢/ 打工族的恐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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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的題目是試用期。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大部分上班族,跟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在僱傭契約裡面,僱主花錢買員工的時間,而不是買員工的產出。

「買時間」這個概念是很模糊的,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個小吃店的老闆。
你雇了一個員工,結果他愛來不來的,一直給你開天窗。
結果雇傭了一個員工,比自己一個人工作還要辛苦,那你會不會想要給他薪水?
所以就產生了『試用期』這個概念,我總要先試一下你能不能用,我再來談要不要正式的評估你,當作我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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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在企業界出現「試用期」之後,這個問題就變得很現實。
另一個神奇的發明是無薪假
我們都知道臺灣有很多的慣老闆,很多時候勞方跟資方的地位不平等。
如果每個僱主都濫用「試用期」概念,員工就會相當吃虧。
所以現在的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
201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還發了一個新聞稿,呼籲「勞工工作一天也要給薪」。
聽到這邊你大概會覺得,「試用期」這個問題應該結束了?
你看政府講得很清楚,不是嗎?
真實的答案是,從這句話以後,問題就開始了。
想不到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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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首先大家在爭吵的地方是資遣費。
我們的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規定試用期,但是有規定「資遣費」。
法律的規定是:
  • 如果我在老闆手下工作,每工作滿一年,我就可以拿到一個月的資遣費。
  • 如果我工作不滿一年,那就是按比例計算,
  • 如果我工作不滿一個月,那就按一個月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請問,如果我在試用期就被解僱,
算不算是一個「可以拿資遣費」的勞工?
這個問題,如果你去查關鍵字"試用期資遣費",大概前三頁的答案都會告訴你說,
試用期的員工是一定可以拿到資遣費的,請放心的去爭取它
真的嗎?
如果會看判決書,你將發現這些網路資料錯誤百出。 XD

你知道嗎?這個年頭能夠找到資料,已經不是專業了。
篩選資料、分辨資料或處理資料,才是一項專業。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1月12日,故事發生在桃園。
孫先生在桃園的工廠擔任研發人員,月薪34000塊。
他在2018年7月來上班,10月就被解雇了,那公司也沒有跟他講,為什麼會解雇,只是跟他說「你的試用期沒有通過」。
孫先生就在10月向桃園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希望可以維持他的員工身份,法律上叫「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公司上了法庭之後,當然就會認真的去描述,為什麼他們要解雇這位孫先生,例如:
  • 孫先生在試用期間未積極學習及融入公司團隊運作,
  • 態度消極、被動、懶散,
  • 不願意學習如何維修廠內機器、
  • 不主動打掃工作環境、
  • 於博士級顧問前來為員工進行半天之教育訓練課程時,上課未做筆記、未發問未積極學習,
  • 工作時籍故離開工作崗位去抽菸
設身處地一下,如果你在這個孫先生的位置上,你可能會不太服氣?
這些問題,如果當時公司願意提醒一聲,其實要改進都不是很困難,是不是?

法院的判斷:

公司說的有理由,可以合法解僱孫先生,而且不用付資遣費。
關於試用之約定,勞動基準法並未就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亦僅對該員工所陳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 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而勞工於試用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續受僱於該企業,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 ,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

另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僱用, 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

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
白話講,
誰告訴你「試用期解僱有資遣費」這回事的啊?

法院說沒有啊!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法官都沒有人性,他們一定是高高在上不食人間煙火,所以不能理解底層老百姓的痛苦。
你們還記得有句話叫「莫忘世上苦人多」?
其實法官這個工作,有時候也不太好當。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二、你聽過「早餐店殺手」嗎?

有一位年過46歲的劉姓女子,自2015年起,看準部分早餐店和小吃店老闆並未確實替員工投勞健保,陸續向雙北超過百家早餐店應徵,成功得到工作後開始擺爛,等到被開除,再到勞動局申訴,藉此賺取調解金。
例如:她在麵食館上班21天辭職,還向勞工局申訴,拿了3500元和解金後提民事訴訟,要求店家支付工資、加班費合計30萬3985元。
如果你好奇這個故事可以搜尋關鍵字「早餐店殺手」。
順帶一提劉小姐的名字常上判決書
劉小姐當時的慣用手法是,
  • 先在一家小吃店應徵工作,2個星期後就離職。
  • 然後劉小姐提告「不當解雇」,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 如果調解失效,劉小姐就會到法院向雇主提告求償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等。
  • 求償多少錢呢?我曾在新聞上有看到一筆數字,是21萬5935元。
有媒體的報導是,根據統計,劉小姐光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案就有32件、台北勞工局的調解案更高達113件。

店家不堪其擾,只好稱她「早餐店殺手」。

甚至新北地方法院有法官看不下去,就在判決書裡痛批劉小姐,嚴重擾亂社會正常商業秩序,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違反公共利益又濫用權利。
但是,「早餐店殺手」也有踢到鐵板的時候。想不到吧?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0月15日,故事發生在台北。(第二審判決)
在台北的某條路上開了兩間小食店,一家賣日本料理,一家賣素食簡餐,
兩間店的老闆是一對母子。
(我剛剛查了一下,日本料理店已經歇業了)
2015年的8月9日,劉小姐說她去媽媽開的素食簡餐店,應徵當外場服務人員。
每天上班時間從早上10點至下午2點,下午5點至晚上10點。
結果做著做著,幾天不想幹了就離職,然後告上法院求償62萬6762元加利息。
結果好死不死的,法院一看,被告的不是素食簡餐店,而是兒子開的日本料理店。
兒子在法庭上面說:劉小姐告錯人了,請法官找我媽媽來當證人。
(準確的說,判決書上看不出來劉小姐到底是去哪間店工作的)
媽媽也很妙,她說:
  • 當時我是有幫忙面試一位百合小姐。
    這位百合小姐當時只是試用期間,做著做著就離職了。
  • 但是百合小姐可能不是妳劉小姐,因為營業時間對不太上。
  • 我兒子開的這一個日本料理店,營業時間是淩晨1:00~3:00。
  • 劉小姐妳說,妳每天上班的時間是早上10點至下午2點,下午5點至晚上10點。時間不太對啊?
  • 你真的有在我們的店裡工作過嗎?
這個案子一共打了兩審,兩審的法官都說,
我們看完所有資料,還是不能確認劉小姐你跟這家小吃店的雇傭關係是不是存在。
法院判決:
劉小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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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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