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週我們已經就「故意」及「過失」作了概念上的介紹,但也由於只是概念,實際上故意及過失還有很多細節的理論基礎需要介紹給大家知道,而在本篇文章,我們會先以「故意與過失的種類」來為大家解說!
壹、故意的種類
一、意圖故意
在上一篇我們有介紹到「意圖犯」的意義,就是除了具備故意的認知與意欲的要素外,另外法條中要求必須具備
「意圖」的規定,例如刑法第
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刑法第
135條第
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等等,都設有「意圖」的規定內容。
二、直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即是指一般的典型的故意,也就是刑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內容「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三、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也就是實務上所慣用的「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規定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目前實務上在處理詐欺取財案件「提供帳戶或存摺」的幫助犯及公共危險案件(酒駕撞死人)上,大多都會運用不確定故意的理論。而與直接故意不同的地方在於,直接故意是有意使其發生,而不確定故意則是「雖然可以預見可能會發生犯罪的結果,但覺得發生了也沒有關係」,在適用上是有其差異性的。
特節錄一段起訴書或判決中「提供帳戶或存摺」的幫助犯的論述,讓大家體驗一下在實務上操作的感覺
「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四處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及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但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5月19日上午,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及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吳XX」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約定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並至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新中坡店,依指示將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至全家便利商店新店統寶店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姓名為「楊XX」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變更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其帳戶實施詐騙。」
四、客觀不確定故意(累積故意)
與前面所介紹的「不確定故意」不同,所謂「客觀不確定故意」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卻造成多數犯罪客體,此時必須透過客觀上犯罪客體的數量來輔助認定故意的個數。最常舉的例子是當有一個恐怖份子在街上放置炸彈,結果炸死了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