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談談遺囑,不過順便也要強調一下,這篇是給我們小庶民參考的遺囑訂立邏輯,如果你是大老闆或者家財萬貫,那你適合更尊爵不凡的聘請律師專門幫忙處理遺囑。
寫遺囑的目的-你是我一生最愛
其實依照現在民法的規定,已經對於繼承方式有明確的規範,所以基本上來說不至於會有甚麼沒辦法分配的問題,之所以要有遺囑通常是因為想要把遺產全部(或者大部分)分給某個人,不管是只想分給兒子、只想要分給小三、只想要分給最後陪伴的看護,反正就是想要對於原本法律規範的分配方式加以變動,既然如此,那就要記得這個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目的。
簡明、扼要地把想要變動的遺產分配寫清楚。畢竟我們也不是身家上億,只是疼愛某個人"多一點"而已,不用把遺囑內容定得過於複雜,這樣只是增加後續爭執的風險而已。
遺囑的自由與不自由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雖然我們說人死了以後,財產原則就歸屬於繼承人,但是畢竟財產還是大家辛辛苦苦積累下來的,所以在法律上是承認死前可以用遺囑自由的處分遺產。但是,並不是說真的就可以愛給誰就給誰,法律上另外有特留分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還是要把繼承人應繼分裡面的一定比例的特留分留給他,如果沒有留,那些法定繼承人就可以主張自己在特留分比例內的權利。
如果看不懂應繼分跟特留分的人,請找估狗大神將會有更詳盡的解說!
遺囑常見的寫法
如果台端就是這麼霸氣,那也不用管甚麼應繼分還是特留分,勇敢把財產依照自己的意思分吧,反正特留分依照目前見解有請求權時效,撐過去說不定就沒事了。
如果只是特別不爽某個繼承人,但是他又沒有不得繼承事由(第1145條),也不想違反特留分,那就用這個方式吧!直接指定應繼分,讓某個繼承人的應繼分剛好是特留分的比例,簡單明瞭。
分割方法指定的方式是最容易理解的,這就是一般常見的作法,例如金飾分給女兒、房子給兒子共同繼承等等,只是這種分法如果是分現金可能爭議不大,但是如果分不動產的時候,多多少少就會有爭議了,畢竟大家對於不動產的價值認知不同,衍生爭議的機會就隨之增高。
當然,如果想要混和各種方式在裡面,也不無可能,畢竟遺囑自由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