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生活中常見、而且效力很強的商業工具,如果今天是未成年人所簽發,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原則上是無效的!
本票是效力很強的追債工作,可以跳過冗長的官司,直接進入強制執行(詳細介紹可此參考此篇文章),在商業往來上也很常使用。
但如果今天是年少不懂事的「未成年人」(民法現規定20歲為成年,自112.1.1起降為18歲)所簽發的本票,一樣也要賦予這麼強的效力嗎?
讓您意外的是,其實這樣簽發的本票是無效的!
法律上認為簽發本票是很慎重的行為,因此如果是未成年人要簽發,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未成年人自己擅自簽發的本票會屬於無效(民法第77條、第78條)!
針對無效的本票,建議要走民事官司,讓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這部分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才能解決這個本票問題。
另外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未成年人「謊稱」自己已成年,進而簽發本票,這時有可能會認定「無保護未成年人的必要」,因此例外讓本票有效(民法第83條),但這種案例在實務上確實罕見,而且恐怕也難以在官司中證明。
可能會有不負責任的父母動歪腦筋:我就同意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來簽本票就好了啊,反正到時候債務就讓子女去背!
針對這種狀況,法院是不會允許的。
如果父母親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子女的利益而用子女的名義簽本票,這種情況不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而是陷於不利,法院會認為這種代理行為不會發生效力,也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本票就會是無效的(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參照)!
在實務上偶爾會遇到未成年人簽發本票,但這類情況,絕大多數本票會歸於無效,也建議遇到相關爭議,與律師仔細評估,儘速透過官司來確認本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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