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細化職業安全法相關的內容,當然有些前段的東西還是要反覆拿來複習的,也別忘記了。
先確認定義,既然叫職業安全衛生,自然是跟勞工安全有關。
定義一下名詞,不過大多都可以依照名詞直覺判定;問題不大。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職災:勞動場所(契約所指範圍最寬),因工作相關造成傷害、疾病、失能、死亡。
*補助複習-一般保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 死亡
職災保險: 醫療 傷病 失能 死亡
中央負責為-勞動部
地方負責為-各直轄市政府
若反對上面的判定,就得"訴願"至行政院
本法於民國102年(西元2013)由行政院制定;共55條
雇主有其必要執行相對應的動作保護員工;但勞工也有其對於自身安全的義務。
勞工的義務(無執行須處台幣3000以下罰鍰)
勞工代表-3人以上/勞資雙方共同數量, 100人以上2邊不得少於5人
針對以下項目要參與
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設備部分-其實就是講會防止造成失能危險受相關的相關設施,其實要聯想 墜落/壓擠/爆炸/危化品品 就可以衍伸出許多,不用刻意進行背誦;但有興趣可以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措施部分
必較像是透過管理角度/或者行政輔助為之
實際上勞工面對的雇主也沒有這麼簡單,也有可能透過人力公司等等;這種就叫做承攬人或者再承攬等等。
首先定義是,發生職災等等,無論是雇主-承攬人-再承攬人 ;都需要負責任。
雇主有義務在事前告知如 事業環境、危害因素以及所需要注意採取的措施。
*若有2單位共同承攬;那需要推派一名代表出來。
職業災害/重大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動契約-發生勞工受傷之情事
以下狀況則為重大職業災害
注意發生8HR時間內,需要立即通報勞檢單位
除急救等必要措施;無司法機關/勞檢單位 許可不可移動與破壞現場
為了防止以上情形,建立職業安全管理系統/職業安全管理單位就很重要,實際上也蠻常搞錯這兩個類型。
雇主需要針對規模、性質去制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若達一定規模,則需要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概念先組織出來;大公司需要系統/小公司需要單位整理如下
第一類→第三類(分別為風險高到風險低)
以上依照CNS45001 (與之差異的是ISO45001)規定進行之
但要注意的是台灣政府有自己的系統叫TOHSMS
台灣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他與ISO45001 差距在哪呢? 簡單來說就是國際接受度,TOHSMS 屬於台灣依據ISO45001上所建立的系統;但對於國際上來說,一般還是接受ISO45001的認證。 所以TOHSMS由政府認證/ISO45001 由民間單位認證 ,細則可以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組織直接先確立;考題上也有碰過,執行跟規劃,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等細則一定要弄清楚。
勞資會議也是三個月開一次會/但報告是保存五年。
但由於各類事業單位+人數上,需要配置怎樣的管理人員略顯複雜;所以先記住大通則
30人以下-丙級職業安全衛生主管
30人-100人-乙級職業安全衛生主管
100人-300人-甲級職業安全衛生主管
先有個初步印象;再記住風險類高的第一類,會需要比較多人,在乙級需求以上的人數。
下章我們就開始討論一些檢查的細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