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主要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等,在有發生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本次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03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故財政部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結果如下附表,因此113年起發生之繼承事件,在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均有增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