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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公共空間裡,小孩口出惡言辱罵他人,不僅可能引發社會矚目,更可能帶來法律問題。父母是否需要為子女的行為負責?本文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討相關法律責任。
在一間熱鬧的商場內,小明(10歲)與朋友發生爭執,情緒失控之下大聲辱罵對方,並使用了多次不堪入耳的髒話,引來眾人圍觀。受辱的一方家長認為小明的行為影響了孩子的名譽,要求小明的父母出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小明的父母則堅稱「孩子還小,不懂事」,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相關規定】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分析】
一、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已大幅限縮,需要有足夠的「侮辱性內容」且須有「特定程度的社會評價損害」才可能成立,是否達到侮辱罪的標準需視具體情節而定。在大法官作成本號判決後,目前實務認為小明的言語雖然不雅,但已較難成立犯罪。
二、民事侵權責任的可能性
即便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小明在公共場所的辱罵行為仍可能涉及損害他人名譽的問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金額將視辱罵的內容、影響程度等因素而定。
三、父母的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其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責任的基礎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養與監督之義務,若怠於適當管理,將需承擔法律後果。
【結語】
孩子的言行,不僅反映了家長的教養,更可能帶來法律責任。面對此類情況,父母應積極引導子女正確的行為觀念,並在發生問題時妥善處理。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法律糾紛,歡迎與王瀚誼律師事務所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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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